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8年度,497號
TNDV,88,重訴,497,20060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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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8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上 訴 人 五森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 訴 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88年度重訴字
第49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
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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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俊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