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95年
度營偵字第687號、95年度聲沒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臺南縣六甲鄉○○路九三四號 前「二少爺檳榔攤」,查獲被告甲○○○販售仿冒之「長壽 」、「新樂園」香菸,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五年度營偵字第六八七號不 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 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其所販賣、陳列或輸入之仿冒 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 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 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第四十條增列第二項「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而按 專科沒收,依其性質,具有保安社會之作用,應適用裁判時 法(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四○號判決意旨可為 參考),是本件沒收之裁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 法第四十條之規定。
三、經查:被告上開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權商品之犯行,業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商品 ,其上確有仿冒之商標,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 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臺菸酒內菸品字第○九五○○○一二 四五號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九十五年三月二 十八日臺菸酒北菸品字第○九五○○○一三四四號函、九十 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臺菸酒豐菸政字第○九五○○○一三七七 號函、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各一件及中華民國商標 註冊證四件附卷可按(見警卷第九至一二頁),並經本院核 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綜上,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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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仿 冒 商 標 之 商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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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黃長壽硬盒菸」十四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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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長壽白軟包菸」六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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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九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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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長壽尊爵圓角包淡菸」六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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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新樂園香菸」五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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