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267號
聲 請 人 駿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弄3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1日、同年8月21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文馨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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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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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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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鑫暉紡織實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城東│1,403元 │94年12月31日 │FC0000000 │6月 │
│ │司許文光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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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鑫暉紡織實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城東│28,836元 │95年1月31日 │FC0000000 │7月 │
│ │司許文光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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