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2174號
TPDV,95,除,2174,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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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174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甲○○
複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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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1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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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權證書號碼│股權金額(新臺幣)│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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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381 │2,500元 │1 │200 │ │
├──┼───────────────┼──────┼────────┼──┼──┼──┤
│002 │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382 │125元 │1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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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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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