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44號原 告 甲○○○○○○○○ 樓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台北市私立康寧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葉潛昭律師 蔡順雄律師 曹詩羽律師 簡嘉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 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二、原告應提出捐贈金額為五億六千零十四萬元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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