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644號
TPDV,95,重訴,644,2006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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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44號
原   告 甲○○○○○○○○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台北市私立康寧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葉潛昭律師
      蔡順雄律師
      曹詩羽律師
      簡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 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二、原告應提出捐贈金額為五億六千零十四萬元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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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