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原 告 磐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4
法定代理人 甲○○
之4
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律師
複代理人 沈妍伶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吉記律師
被 告 丁○○
4號3
複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律師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1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轉告法定代理人到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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