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403號
TPDV,95,重訴,403,200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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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原   告 磐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4
法定代理人 甲○○
            之4
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律師
複代理人  沈妍伶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吉記律師
被   告 丁○○
            4號3
複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律師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1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轉告法定代理人到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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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