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1002號
TPDV,95,重訴,1002,200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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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100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歐風家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甲○○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900,82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歐元27,322.7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得按給付日原告掛牌賣出匯率折算新台幣給付之。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供擔保新台幣4,011,000元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戊○○丁○○甲○○於民國(下同 )93年6月10日簽訂保證書,於新台幣(以下同)50,000,00 0元限額內連帶保證被告歐風家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 所負過去、現在、將來之一切債務。被告歐風家具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自94年5月26日起向原告借用共計11,850,000元, 其借款日、到期日、利息利率如附表一所示,如逾期攤還任 何一宗借款本息,全部借款債務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原定 利率計息外,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嗣被 告歐風家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尚欠如附表一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被告歐風家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再於93年6月10日與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並自94年1 2月2日起依約向原告申請開發遠期信用狀共計歐元34,376.4 元,但被告歐風家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尚欠如 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契約,聲明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 判決,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等語。被告則自認積欠 系爭債務。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本票、保證書、授 信約定書、即期匯率查詢單、放款帳戶一覽表、往來明細查 詢單、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



到單通知書、結匯證實書、戶籍謄本、變更登記表為證,為 被告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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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風家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