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9596號
TPDV,95,訴,9596,200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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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596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台北市○○路○段203號4樓
被   告  黑石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12,170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黑石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下同)93年10月22日邀其餘被告(被告乙○○原名姜茂森)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以下同)2,500,000元 ,約定期限二年,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利率按年息10%計算 ,如逾期攤還本息,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原定利率計息外 ,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黑石國際 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自94年10月22日起未依約清償,為此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聲明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 312,170元,及自9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  之利息,暨自9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判決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放款查 詢單、戶籍謄本、變更登記表為證。被告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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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黑石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