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8327號
TPDV,95,訴,8327,2006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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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327號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   告 大原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 元,尚欠繳陸仟肆佰玖拾元,經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 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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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原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