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81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挺曜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挺曜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挺曜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丁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4月3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4 筆共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每筆金額、借款日、到 期日、繳息起迄日及約定利率如附表所示,並約定按月依年 金法攤付本息,遲延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 6 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 20%加付違約金。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 到期。詎被告自94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攤還,依雙方上開 約定,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被告尚欠本金 1,450,654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丁○○對原告之主張不爭執,並自認確實有擔任本件借 款之保證人。被告挺曜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及甲○○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借據影本4份、保證書影本1份
、約定書影本3份、攤還明細表1份、基準利率變動表1份 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復為被告丁○○所不爭執, 而被告挺曜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及甲○○經合法通知,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 規定,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依上開證物,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挺曜設計 工程有限公司於系爭借款因未依約繳納分期款視為到期後 ,依上揭民法第478條前段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 責任。末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 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 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甲 ○○、丁○○擔任挺曜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依 上揭說明自應與挺曜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債務連帶負 擔給付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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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借款起迄日 │最後繳息日 │
│ │新臺幣 │ 新台幣 │ 計算 │ 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按 │逾期超過6個月按 │ │ │
│ │ (元) │ (元) │ 標準 │ │約定利率10%計 │約定利率20%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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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700,000 │ 501,332 │年息 │自94年12月1日 │自95年1月1日起 │自95年7月1日 │自93年4月30日起 │94年11月30日│
│ │ │ │6.44%│起至清償日止 │至95年6月30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至98年4月30日止 │ │
├──┼─────┼─────┼───┼───────┼────────┼────────┼────────┼──────┤
│ 2 │ 500,000 │ 223,995 │年息 │自95年4月19日 │自95年5月19日起 │自95年11月19日 │自93年6月9日起 │95年4月18日 │
│ │ │ │6.44%│起至清償日止 │至95年11月18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至96年6月9日止 │ │
├──┼─────┼─────┼───┼───────┼────────┼────────┼────────┼──────┤
│ 3 │ 700,000 │ 501,332 │年息 │自94年12月1日 │自95年1月1日起 │自95年7月1日 │自93年4月30日起 │94年11月30日│
│ │ │ │6.44%│起至清償日止 │至95年6月30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至98年4月30日止 │ │
├──┼─────┼─────┼───┼───────┼────────┼────────┼────────┼──────┤
│ 4 │ 500,000 │ 223,995 │年息 │自95年4月19日 │自95年5月19日起 │自95年11月19日 │自93年6月9日起 │95年4月18日 │
│ │ │ │6.44%│起至清償日止 │至95年11月18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至96年6月9日止 │ │
├──┼─────┼─────┼───┼───────┼────────┼────────┼────────┼──────┤
│合計│2,400,000 │1,450,65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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