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7182號
TPDV,95,訴,7182,200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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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182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楊雅晴即可楓企業社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貳萬貳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 文。本件兩造約定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第 4條可按,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楊雅晴即可楓企業社於民國94年5月19 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10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5月19日起至97年5月19日止,自 借款日起共分36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基 準利率加4.207%機動計算(目前年息7.69%),逾期償付本 息時,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 違約金。惟被告楊雅晴自95年3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 約定書第5條第1款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本件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楊雅晴尚欠原告本金722,220元及其利 息、違約金,而被告丁○○依約定應負連帶保證之責任等語 ,為此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保證書、 放款交易利息明細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存放款牌告利 率變動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邦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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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