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6867號
TPDV,95,訴,6867,2006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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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867號
上 訴 人 豪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鑫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訴字第6867號報酬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原審減縮後聲明:296620元及其遲延利息,勝訴
部分:51620元其遲延利息,敗訴部分245000元及其遲延利息)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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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