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556號
TPDV,95,訴,556,20060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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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百萬網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5年8月16日裁定,限令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95年8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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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萬網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