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所有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455號
TPDV,95,訴,455,200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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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耀華律師
被   告 許保生即許保生地政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陳筱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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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