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耀華律師
被 告 許保生即許保生地政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陳筱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