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829號
TPDV,95,補,829,200609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宣企業有限公司、甲○○、乙○○間回復原狀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1/1頁


參考資料
國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