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客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除權判決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其訴訟標
的係撤銷除權判決之形成權,並非屬於財產權之訴訟,故對除權
判決提起撤銷之訴,乃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邦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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