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3251號
TPDV,95,聲,3251,200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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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251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世緯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 重訴字第127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204,896元
合 計 204,8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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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緯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