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3216號
TPDV,95,聲,3216,2006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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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216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保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 第60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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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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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       目│金 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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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審裁判費   │104,4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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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104,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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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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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