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3176號
TPDV,95,聲,3176,2006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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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176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戊○○
            樓之2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零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54 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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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