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破產。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銀行借貸投資失利而虧損連連 ,聲請人參與投資之金額血本無歸甚至欠下大筆債務。之後 聲請人改任職於圖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增資發行新 股,聲請人參與員工認股,購進該公司股份總計新台幣(下 同)2,300,000元,詎料該公司營運不佳,無力買回員工認 股,聲請人所認股價亦跌落谷底,致聲請人遭受重大虧損, 不得已又另謀他職,至美商富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又 再度向銀行借資購買該公司發行之新股。而該公司卻因股東 失和,資金調度困難因而歇業。聲請人不僅失業,所認購股 票亦全被套牢。然聲請人迄今失業,又有年邁母親及年幼子 女尚須照顧,聲請人負債狀況嚴重,只能四處借貸度日,生 活陷入絕境。現今負債總計3,698,797元,債務超過資產甚 多,爰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二、按破產,對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而破產除另有規 定外,得因債權人或聲請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 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所負債務計欠有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台幣(下同) 983,058元、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885,216元、第一商業銀行363,598元、友邦國際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324,206元、荷蘭銀行260,837元、聯邦商業 銀行197,331元、華僑商業銀行174,998元、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140,000元、美商花旗銀行133,336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31,481元、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66,000元、匯豐銀行38,736 元,負債共計3,698,797元,而聲請人名下僅有現金136,50 0 元,宏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值20,000元以及圖 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值220,000元,資產共計376,500 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聲 請人財產清冊等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負債務既已達3, 698,797元,而其所有資產僅有376,500元,其債務額度已遠 超於其現存財產而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相對人既有 多數債權人,而聲請人並無欠稅情事等情,亦有財政部台北 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95年9月8日財北國稅中北服字第095001 8929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財產亦足以支應破產財團之 費用,其自有聲請破產以清理財產之必要與實益,故聲請人
聲請宣告破產,依法洵屬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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