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220號
TPDV,95,建,220,200609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20號
  原   告 佑麒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汛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 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 之,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依兩造所簽訂之承攬合約給付工程 款,惟依上開合約書附件約定,如因本合約執行過程中發生 訴訟事件,雙方同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工程合約暨附件在卷可稽。又原告於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1/1頁


參考資料
佑麒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汛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