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5年度,180號
TPDV,95,建,180,2006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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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80號
被   告 正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尚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與原告讚標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分 別於95年7月4日、95年9月13日送達被告正和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尚雍營造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 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 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 出上開書狀之理由。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 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 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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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讚標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