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5年度,657號
TPDV,95,全聲,657,200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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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全聲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友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訊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 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二、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 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6354號准予假扣 押後,相對人已提起訴訟,現於本院民事庭以95年度訴字第 8328號事件審理中,業經本院查閱無訛。則聲請人聲請命相 對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核無必要,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民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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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