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 告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季赫德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林之嵐律師 羅淑文律師複代理人 吳雅筠律師 朱百強律師 甲○○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震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丙○○人被 告 丙○○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上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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