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68號
TPDV,94,重訴,68,2006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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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季赫德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林之嵐律師
      羅淑文律師
複代理人  吳雅筠律師
      朱百強律師
      甲○○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震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被   告 丙○○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上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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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震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