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8號
原 告 大肚王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信穎律師
被 告 致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1
前列二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丁○○
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被告提起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000000000NO一號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 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項有明文之規定, 該規定於新型專專利亦準用之,專利法第108條亦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之新型第M258323號專利權業已提出舉 發,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乙份在卷可稽,且系爭新型專利 ,經比對先前技術資料結果,並無進步性等情,有被告提出 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12月28日 (94)智專二 (二)04086 號函暨所附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在卷可參(見卷㈡第25頁) ,而本件原告提出之損害賠償訴訟係以原告具有系爭專利權 為其請求之依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