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92年度,27號
TPDV,92,海商,27,20060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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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海商字第27號
原   告 Scoremaker Enterprise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松淵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協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
           Sald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揚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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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