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海商字第27號
原 告 Scoremaker Enterprise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松淵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 告 協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
Sald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揚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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