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辛○○
庚○○
己○○
丁○○
癸○○
壬○○
子○○
戊○○
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五年度自字第一○八號偽造文書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乙○○、林瑞坤、林曾貞貴、林瑞璨、 林玉櫻、林世宗、林玉扇等人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以九 十五年度自字第一○八號判決不受理,揆諸前開規定,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甄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