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5年度,313號
TPDM,95,附民,313,2006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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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313號
原   告 丁○○○○○律師事務所
兼上一人
法定代裡人 丙○○
原   告 乙○○○○○○○○○○○○○○○MAF公司
      Higberge
      )
法定代理人 甲○○K.HUn
被   告 史 馨
      波土力克Char
      七雷士Rober
      史吹耳Ann L
      昆John Qu
      布朗森等事務所(Bronson,Bronson & McKinnon)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華 倫Sheld
被   告 瑞 莉Mary
      亞當斯Erik
      丘巴克等聯合律師事務所(Chubbuc,Chubbuc,Blew
      & Curan)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丘巴克Gary
被   告 卡多拿Antho
      米高爾Ann M
      牙沙威Paul
      斯 賓Edwar
      卡平羅Antho
      諾培克Micha
      柯林法律事務所(Collier,Shannon,Rill & Scott
      )
法定代理人 史考特Willi
被   告 克 修Micha
      吉爾波特Robi
      沙力門Willi
      喜 爾Micha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DHL Taiwan Crop.)
法定代理人 曾安雄
被   告 柯林法律事務所(Collier,Shannon,Rill & Scott
      aka Colli
法定代理人 飛 弄Patri
被   告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 Internationol Trade
      commissio
法定代理人 米 勒Marci
被   告 西加寧法律事務所(Schagrin & Associates)
法定代理人 西加寧(Roger
被   告 陸卑達R.Ala
      鐵雷普Jeffr
      美國商務部(U.S.A.Department of Commerce)
法定代理人 戴 雷Willi
被   告 美國國際貿易協助陪審團委員會(United States
      Court of
法定代理人 迪卡羅Domin
被   告  麥克逵等聯合事務所(MCGUIRE,WOODS,BATTLE & BO
      THE,LIP)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菲 勒Howar
      馬思革R.Ken
      海 斯DionW
      梅多克John
被   告 馬達克三世Joh
      達不泥H.Sla
      聯合晚報
法定代理人 王必立(註:95 年度重附民字第 28 號判決載為
      :王必成)
被   告 世界日報Chin
法定代理人 王必立(註:95 年度重附民字第 28 號判決載為
      :王必成)
被   告 加州律師通訊(California Lawyer)
法定代理人 阿爾曼Marc
被   告 加州律師雜誌(California Bar Journal)
法定代理人 阿爾曼Marc
被   告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
法定代理人 賣肯雷John
被   告 博欽法律事務所(Perkins Coie)
法定代理人 陳錦隆
被   告 博欽法律事務所(Perkins Coie)
法定代理人 班森Tara L
被   告 海登Paul M
      余天琦
      博正法律事務所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正勝
被   告 路案承審檢察官(94上聲議2378)
      吳案承審檢察官(95上聲議1074)
      胡案承審檢察官(94上聲議4293)
      楊絮雲  台北市○○路一三一號
      台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林錦芳
被   告 黃蓓蓓
      張 蘭
      楊豐卿
      劉清景
      蔡炯燉
      王淇梓
      林金吾
      蕭艿菁
      陳金圍
      蔡芳齡
      陳永昌
      陳忠行
      蘇瑞華
      陳駿璧
      湯美玉
      曾桂香  台北市○○街○段六號
      劉廷村
      劉福聲
      黃秀得
      葉勝利
      黃義豐
      簡清忠
      鄭玉山
      袁靜文
      朱建南
      嚴南全
      許澍林
      鄭傑夫
      陳麗玲  台北縣土城市○○路一三八號
      蕭蕙芳
      戴嘉清
      邱育佩
      黃若美
      朱耀平
      邱璿如  台北市○○區○○路一九O號
      方彬彬
      李玉卿  台北市○○○路○段一巷一號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3年度自更㈠第17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 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自訴及追加被告薄正任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自更 ㈠字第十七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有本院刑事判決書可稽,復 未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照 上開說明,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惠 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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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