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1117號
TPDM,95,易,1117,2006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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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金弘
被   告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國堂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勞動基準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因違反勞動基 準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 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胡宗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耀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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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