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金弘
被 告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國堂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勞動基準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中華貿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因違反勞動基 準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 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胡宗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耀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