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易字,94年度,5號
TPDM,94,重易,5,200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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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戶基隆市○
選任辯護人 黃敬唐律師
      黃雅羚律師
      黃丁風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
九七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緣另案被告陳冠綸(業經判決有期徒刑 四年確定)於民國八十五年間,見經營票券金融公司利潤豐 厚,有利可圖,有意自行籌設經營,惟因資金不足,遂經由 友人黃慶華朱岱英等人之介紹,邀請國揚集團負責人即另 案被告侯西峰(另案審理中)、羅傑集團負責人被告甲○○ 、新巨群集團負責人另案被告吳祚欽(通緝中)等人共同投 資籌設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票券公司)。 而被告、另案被告侯西峰吳祚欽等為規避票券商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有關對有利害 關係者不得為無擔保授信,如承作擔保授信案件其條件不得 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之規定,乃借用他人名義分散持股。 其中另案被告侯西峰以王淑芳、李月華、李文賢名義各登記 出資新台幣(下同)一億二千萬元,另以創陽興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創陽公司)名義登記出資一億二千五百萬元,國 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揚公司)及廣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廣宇公司)各登記出資一千萬元,共計五億零五 百萬元,占中央票券公司實收資本額二十五億二千八百萬元 之百分之19.98;另案被告吳祚欽新巨群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巨群公司)名義登記出資一億元、吳天真陳德福( 通緝中)名義各登記出資八千萬元,李秀惠藍淵澄名義各 登記出資六千萬元、另以中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凌 公司)登記出資二千萬元,共計四億元,持股比例為百分之 15.81;被告則分別以其本人及羅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羅傑公司),東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東坤公司)、 林欣怡、邢六合陳俊盛陳玲秋等人之名義共登記出資三 億五千萬元,持股比例為百分之13.84(有關國揚集團、新 巨群集團及羅傑集團所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均已另案 判決確定)。另外有關另案被告陳冠綸之出資亦係由另案被



侯西峰所提供。㈡、被告、另案被告侯西峰吳祚欽等人 投資中央票券公司,目的之一即在於便利自家公司資金之調 度,故於八十五年九月九日中央票券公司經核准設立登記營 業後,即由另案被告陳冠綸擔任常務董事兼總經理,且常務 董事會之三席常務董事除了另案被告陳冠綸外,其餘則由國 揚集團之代表另案被告許文苑(業經判決有期徒刑二年,緩 刑五年確定)及新巨群集團代表另案被告陳德福出任,並由 另案被告許文苑初任董事長,目的均在利於各該集團旗下公 司申貸案件均能順利通過。而另案被告陳冠綸許文苑均深 知此情,然為避免職務遭撤換,遂全力配合羅傑、國揚及新 巨群等集團旗下公司申貸案件,且各該集團間亦相互配合, 儘可能予以通融便利;基於上情,被告即與另案被告陳冠綸許文苑陳德福侯西峰吳祚欽六人,除另案被告許文 苑自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餘均自八十五年九月二十 日起至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止,共同意圖為羅傑集團、新 巨群集團及國揚集團等企業旗下公司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 絡,由另案被告陳冠綸本人違背其擔任中央票券公司經理人 ,本應對於授信業務審慎核貸,為全體中央票券公司股東利 益考量及誠實處理事務之任務,指示不知情之中央票券公司 員工全力配合羅傑、國揚、新巨群等集團旗下公司之申貸案 件;而另案被告陳冠綸許文苑陳德福等三人出席常務董 事會,渠等三人審核羅傑、國揚及新巨群等集團旗下公司之 申貸授信案件時,均未就申請公司之資產、負債、資本、淨 值、營收、資金需求、還款財源等授信風險條件作綜合評估 ,作為審核依據,一概配合各該集團予以通過;對於向金融 機構借款金額遠大於營業收入,且借款用途為營業周轉之新 巨群投資、新世紀投資、宇群建設、宇舜建設等公司;營運 欠佳發生虧損或財務結構欠佳、負債比率過高之羅傑建設、 崧威建設、寶利發投資等公司,均同意授信;另對於以鉅額 借款資金投資上市股票之新巨群公司、新巨群投資、新世紀 投資、新通產投資、財經投資、承鴻投資、承陽投資等公司 ,在未徵提其具體投資計畫,不利評估投資收益及掌握還款 財源,易增授信風險之情形下,仍概予通過授信;對連年虧 損,營收僅四百餘萬元之漢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漢台興業公司)仍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給予三億七千五百 萬元之授信額度,其中一億二千五百萬元更係無擔保授信( 有關另案被告陳冠綸許文苑陳德福侯西峰吳祚欽及 被告等人透過中央票券公司常董會及另案被告陳冠綸個人以 總經理身分,違背任務承作國揚集團、新巨群集團、羅傑集 團等企業旗下公司之無擔保、有擔保授信案件,其中屬於羅



傑集團旗下之公司有五家,詳如附表一所示)。㈢、中央票 券公司因有授信過度集中於董監事及主要股東,且授信戶以 從事股票投資及不動產買賣之集團企業戶為多,又多為無擔 保或徵提股票為擔保者,授信業務風險偏高,另辦理徵信作 業時,對於依據授信戶自編之財務報表分析者,多未徵提其 相關報表之資產、負債及收支、損益等內容明細資料,以俾 深入了解經營狀況,再者承做授信個案,其審查作業多未依 據授信戶經營現況並徵提營運計畫,以核實匡計其資金需求 ,給予合適之授信額度,提報常董會之授信案,有關提供擔 保品之內容,大多批示「提供本公司核可之有價證券或不動 產為十足擔保」,而授權經理部門徵提,不利於評估及控制 等諸多缺失,經中央銀行及財政部先後數次行文要求改善, 惟另案被告陳冠綸均未有效檢討改善,對於集團企業戶之授 信金額反而持續增加,風險更趨集中。故於八十七年十月二 十九日,被告所屬羅傑集團旗下之羅傑建設公司及崧威建設 公司發行之商業本票到期,中央票券公司將款項四億五千三 百萬元匯入約定帳戶以便償付票款,而羅傑集團(被告所犯 侵占罪部分業經判決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將此款項挪用 ,致到期之商業本票遭受退票,並因此引發金融風暴。嗣新 巨群集團、國揚集團、羅傑集團亦相繼爆發弊端而無法清償 債務,迄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止,國揚集團旗下之公司逾期 償還金額合計十九億零三百五十八萬九千元、新巨群集團旗 下之公司逾期償還金額合計二十一億四千三百二十五萬二千 元、羅傑集團旗下之公司逾期償還金額合計九億零一百九十 五萬元,致使中央票券公司遭受重大虧損,因認被告與另案 被告陳冠綸許文苑陳德福侯西峰吳祚欽共同涉犯刑 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嫌云云。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業經立法院通過修正,於九十四年二月二 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其中就連 續犯部分,新法刪除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將連續 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之情修正為連續數行為應 分論併罰;牽連犯部分,新法刪除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關於 牽連犯之規定,而將原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 應從一重論斷之情修正為原犯一罪與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 他罪間應分論併罰,經綜合比較上開法律變更之情形,以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據 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九十五年七 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上開刑法規定。
三、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免訴之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



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 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 年台非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可參。
四、經查,被告係羅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基隆市○○區○ ○路七號一、二樓,下稱羅傑建設公司)總經理,為實際經 營羅傑建設公司負責人(董事長登記名義人為甲○○之配偶 李秋萍,未實際經營羅傑建設公司),又係崧威建設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設於基隆市○○區○○路一段一五○、一五○ 之一號一、二樓,下稱崧威建設公司)董事長,為羅傑建設 公司及崧威建設公司從事業務之人。緣羅傑建設公司及崧威 建設公司因融資周轉需要,於八十五年十月十一日分別與中 央公司簽定保證發行商業本票契約,由羅傑建設公司及崧威 建設公司分別提供不動產供擔保向中央票券公司融資借款, 中央票券公司則於契約所約定融資期間內,核撥由羅傑建設 公司及崧威建設公司所簽發並由中央票券公司擔任保證人之 商業本票票款予指定帳戶內兌現,融資額度分別為羅傑建設 公司新台幣(下同)二億一千三百萬元、崧威建設公司二億 四千萬元,每期融資期間為一個月。嗣因羅傑建設公司及崧 威建設公司無力償還到期之商業本票票款,二年內不斷委請 中央票券公司續發商業本票(中央票券公司前總經理陳冠綸 涉嫌違法授信部分,已經判決確定)。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 日中央票券公司將附表二所示羅傑建設公司及崧威建設公司 開立之十八張商業本票票款,扣除利息後計二億一千一百二 十一萬八千三百三十六元及二億三千七百九十九萬二千四百 九十一元之二筆款項,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分別匯入羅 傑建設公司設於彰化銀行東基隆分行活期存款第四一二二Z 000000000號帳戶及崧威建設公司設於彰化銀行東 基隆分行活期存款第四一二二Z000000000號帳戶 內。被告明知前述中央票券公司匯入羅傑建設公司及崧威建 設公司活期存款帳戶內共計四億四千九百二十一萬零八百二 十七元之款項,應用以支付羅傑建設公司及崧威建設公司於 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簽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到期 ,如附表二所示之十八張商業本票票款,且該款為其業務上 所持有之物,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所 持有物之概括犯意,未將上開中央票券公司所匯入共計四億 四千九百二十一萬零八百二十七元票款用以償還該十八張已 屆期之商業本票,而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指示不知情 之特別助理陳玲秋先後將:(一)、中央票券公司匯入羅傑建 設公司設於彰化銀行東基隆分行活期存款第四一二二Z00 0000000號帳戶款項內之一億一千六百萬元及匯入崧



威建設公司設於彰化銀行東基隆分行活期存款第四一二二Z 000000000號帳戶款項內之二億三千七百六十四萬 元領出。同日轉存入被告設於彰化銀行東基隆分行個人活期 儲蓄存款第一二九三九--七號帳戶內,共計三億五千三百六 十四萬元,作為羅傑建設公司及崧威建設公司清償甲○○先 前貸予公司周轉所用之股東往來借款,再由被告持該筆款項 分別清償先前貸予被告轉借公司周轉所用如附表三所示陳俊 盛等債權人之借款或支付其借用人頭戶購買股票之價金;( 二)、另於同日將中央票券公司匯入羅傑建設公司設於彰化 銀行東基隆分行活期存款第四一二二Z000000000 號帳戶款項內之八千萬元票款,轉匯至聯成食品公司設於彰 化銀行潮州分行活期儲蓄存款第Z000000000號帳 戶內,用以購買八張面額各為一千萬元之彰化商業銀行無記 名可轉讓定期存款存單,供聯成食品公司周轉之用(被告亦 為聯成食品公司之負責人)。致使原由羅傑建設公司及崧威 建設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十八張商業本票均無法兌現 而遭退票,羅傑建設公司及崧威建設公司之經濟信用及商業 信譽因而嚴重受挫,事後更被列為票據拒絕往來戶,致生損 害於羅傑建設公司及崧威建設公司其他股東之利益,經台灣 高等法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八號 判決被告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 務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本件檢察官起訴前中央 票券公司常務董事兼總經理即另案被告陳冠綸雖明知實際由 被告負責經營之羅傑公司、崧威公司營運欠佳發生虧損、財 務結構欠佳、負債比率過高,猶配合被告以羅傑公司、崧威 公司名義提出之申貸案,同意授信,而自八十五年九月二十 日至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先後核准貸放附表一所示之額度 ,認另案被告陳冠綸與被告共同涉犯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貸款 案之背信犯行,其手法相同,犯罪時間緊接,係基於概括之 犯意而為,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 連續犯規定論一以背信罪,而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央票 券核准羅傑公司、崧威公司融資借款案,並於八十七年十月 二十九日核撥款項至羅傑公司、崧威公司帳戶內,同日被告 即將核撥至該二家公司之全部款項提領出轉存至被告個人設 於彰化銀行東基隆分行之活儲帳戶後,再用以清償先前貸予 被告轉借羅傑公司、崧威公司周轉所用之聯成公司之借款、 附表三所示之陳俊盛等債權人之借款、支付其買賣股票之差 額價金及轉匯至聯成食品公司設於彰化銀行潮州分行之帳戶 供周轉用,由於中央票券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核准羅傑公



司、崧威公司申貸案而融資借款,羅傑公司、崧威公司即無 力償還上開融資借款而簽發之到期商業本票票款,至八十七 年九月二十九日之二年間並不斷委請中央票券續發商業本票 ,且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央票券核撥金額二億一千一 百二十一萬八千三百三十六元及二億三千七百九十九萬二千 四百九十一元之款項時,至少已積欠附表三所示之陳俊盛等 債權人三億四千九百四十三萬二千七百九十二元,顯然被告 以羅傑公司、崧威公司名義向中央票券申請融資借款即係為 清償附表三所示之借款、支付其買賣股票之差額價金及供同 亦由被告實際負責經營之聯成食品公司周轉用,從而該背信 犯行為前揭經判刑確定之業務侵占犯行之方法,二者之間具 有方法、結果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照前開說明,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附表一
羅傑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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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日 期 │ 額 度 │核貸經過 │ 授信條件 │
│ │ │新台幣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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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傑建設股份│85.09.20 │143,000 │第一屆第四次│額度125,000千元無 │
│有限公司 │ │ │常董事核准新│擔保,額度18,000千│
│ │ │ │案期限一年 │元提供不動產押值18│
│ │ │ │ │,093 千元設定第一 │
│ │ │ │ │順位為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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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11.11 │100,000 │第一屆第九次│額度100,千元提供不│
│ │ │ │常董增貸額度│動產押值102,859千 │
│ │ │ │期限一年 │元設定第一順位為擔│
│ │ │ │ │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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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12.12 │ 40,000 │第一屆第十二│額度40,000千元提供│
│ │ │ │次常董會增貸│不動產押值40,000千│
│ │ │ │額度期限一年│元設定第一順位為擔│
│ │ │ │ │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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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09.25 │213,000 │第一屆第三十│額度125,000千元無 │
│ │ │ │一次常董會就│擔保,額度88,000千│
│ │ │ │現放餘額合併│元提供不動產押值88│
│ │ │ │額度期限一年│,823 千元設定第一 │
│ │ │ │ │順位為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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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09.29 │213,000 │第一屆第十八│額度63,000千元無擔│
│ │ │ │次董事會核准│保,額度150,000千 │
│ │ │ │續約期限一年│元提供不動產押值15│
│ │ │ │ │0,082千元設定第一 │
│ │ │ │ │順位為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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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威建設企業│85.09.20 │240,000 │第一屆第四次│額度125,000千元無 │
│股份有限公司│ │ │常董會核准新│擔保,額度115,000 │
│ │ │ │案期限一年 │千元提供不動產押值│
│ │ │ │ │135,299千元設定第 │
│ │ │ │ │一順位為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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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09.25 │240,000 │第一屆第三十│額度105,000千元無 │
│ │ │ │一次常董會核│擔保,額度135,000 │
│ │ │ │准續約期限一│千元供不動產押值 │
│ │ │ │年 │139,206千元設定第 │
│ │ │ │ │一順位為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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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09.29 │240,000 │第一屆第十八│額度120,000千元提 │
│ │ │ │次董事會核准│供動產押值120,797 │
│ │ │ │續約期限一年│千元設定第一順位為│
│ │ │ │ │擔保,額度120,000 │
│ │ │ │ │千元提供不動產押值│
│ │ │ │ │41,937千元設定第一│
│ │ │ │ │順位加強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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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偉投資股份│85.12.02 │100,000 │縪經理核准新│額度11,000千元無擔│
│有限公司 │ │ │案期限一年 │保,額度39,000千元│
│ │ │ │ │提供不動產押值40,8│




│ │ │ │ │88千元設定第一順位│
│ │ │ │ │為擔保,額度50,000│
│ │ │ │ │千元提伳有價證券為│
│ │ │ │ │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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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11.13 │ 40,000 │總經理核減額│額度40,000千元提供│
│ │ │ │度續約期限一│不動產押值40,888千│
│ │ │ │年 │元設定第一順位為擔│
│ │ │ │ │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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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利發投資股│85.12.19 │ 93,000 │總經理核准新│額度30,000千元無擔│
│份有限公司 │ │ │案期限一年 │保,額度63,000千元│
│ │ │ │ │提供不動產押值 │
│ │ │ │ │63,522千元設定第一│
│ │ │ │ │順位為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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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01.04 │311,000 │第一屆第十四│額度54,000千元無擔│
│ │ │ │次常董會核准│保,額度257,000千 │
│ │ │ │增貸額度期限│元提供不動產押值25│
│ │ │ │一年 │8,285千元設定第一 │
│ │ │ │ │順位為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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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01.09 │118,000 │第一屆第三十│額度38,000千元無擔│
│ │ │ │九次常董會核│保,額度81,000千元│
│ │ │ │減額度續約一│提供不動產押值81,7│
│ │ │ │年 │33千元設定第一順位│
│ │ │ │ │為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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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利發企業股│85.10.23 │ 40,000 │總經理核准新│額度25,000千元無擔│
│份有限公司 │ │ │案期限一年 │保,額度15,000千元│
│ │ │ │ │提供不動產押值15,0│
│ │ │ │ │58千元設定第一順位│
│ │ │ │ │為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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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10.20 │ 30,000 │第一屆第三十│額度15,000千元無擔│
│ │ │ │三次常董會核│保,額度15,000千元│
│ │ │ │減額度續約期│提供不動產押值15,0│
│ │ │ │限一年 │58千元設定第一順位│
│ │ │ │ │為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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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發 票 人 執 票 人 執有張數 金額共計
羅傑建設公司 世華商業銀行 五張 九千萬元
羅傑建設公司 第一銀行信託部 二張 二千萬元
羅傑建設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信託部 二張 一億元
羅傑建設公司 亞太商業銀行 一張 三百萬元
以上總計 二億一千三百萬元
崧威建設公司 臺灣區中小企業銀行 六張 一億四千 萬元
崧威建設公司 中央票券公司 二張 一元
高雄分公司
以上總計 二億四千萬元
附表三:
受款人 金額(元)
陳俊盛 30,000,000元
徐麗美 30,000,000元
張賢助 20,000,000元
馮安當 40,000,000元
劉湘復 40,000,000元
陳玲秋 40,000,000元
康 仁 8,500,000元
蔡郭快 25,010,000元
陳桂玉 20,000,000元
聯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0元 陳貞蓉 1,500,000元
何萬誠 2,000,000元
黃丁風 20,000,000元
余俊坪 40,000,000元
陳威宏 24,000,000元
羅律銘 1,533,381元
陳富淵 3,972,415元
羅律光 4,916,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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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巨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