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7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癸○○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逸華律師
蔡鎮隆律師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陳德文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朱麗真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丙○○
丑○○
甲○○
丁○○
戊○○
辰○○
上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俊有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鍾周亮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71
67、8323號)、追加起訴(93年度偵字10328號、93年度偵字第1
9206、19207、21571)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93年度偵字第10328號、93年度他字第563號、93年度偵字第19
313號、93年度他字第6666號、93年度偵字第21571號、93年度他
字第6077號、93年度發查字第2851號、93年度偵字第10031 號;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癸○○、庚○○、子○○、乙○○○共同常業詐欺,各處有期徒刑伍年。
己○○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肆年。
甲○○共同常業詐欺,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丙○○、丑○○、戊○○、辰○○、辛○○共同常業詐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丁○○、壬○○無罪。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84年間,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以85年度交訴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 2年,經提起 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交上訴字第 243號撤銷改 判有期徒刑2年,嗣再經提起上訴,於89年8月 3日經最高法 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4565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1年 8月11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癸○○與庚○○原為男女朋友。前於90年 5月至10月間,癸 ○○未依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之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下稱公平會)事先報備核可,即籌組「麗奇人生互助 合會」(下稱麗奇互助會),除自任負責人外,另聘請庚○ ○協助其處理財務事宜,而於上述經營期間,以多層次傳銷 之方式招募包括寅○○(已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訴字第 544號,現審理中)、丙○○、 丑○○、戊○○、辰○○、甲○○、子○○(癸○○之兄) 等在內共一千餘人之會員,並聘僱己○○、辛○○夫妻在麗 奇互助會擔任工作人員。麗奇互助會於90年 9月間遭人檢舉 ,經公平會調查後,認該互助會之招募違反公平交易法有關 多層次傳銷之規定,而於90年10月 8日將癸○○移送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該案前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 152 號判處癸○○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經癸○○提起上訴後,於93年10月13日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728號駁回上訴確定。癸○○並已於 93 年12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詎癸○○經公平會移送法辦後,竟復與庚○○、子○○、己 ○○、辛○○等人另行起意,於91年 4月間某日,透過亦曾 參與上開互助會而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寅○○、丑○○引蔫, 由寅○○、丑○○帶領其與己○○至花蓮拜訪時任中國臺灣 原住民黨(下稱原民黨)之主席乙○○○。癸○○向乙○○ ○提出由原民黨經營類似於麗奇互助會之「愛心捐」、「往 生撫卸金」(均詳後述)方案,向乙○○○遊說上開制度可 以吸收資金及黨員,乙○○○評估後表示同意。旋於91年 6 月23日,假臺北市松山區○○○路「環亞大飯店」,以黨主 席之身分召開原民黨第四屆第四次黨員代表大會。會中並決 議推舉無原住民身分之癸○○擔任原民黨之首席顧問,庚○ ○任財務長、寅○○任秘書長、丙○○任中央監察常務委員 、丑○○任副主席、甲○○任中央監察常務委員、辰○○任 中央常務委員、戊○○任中央委員。癸○○再聘請子○○任 組織部顧問、己○○任組織部督導,負責全省各地輔導員之
教育訓練;辛○○任財務部會計負責輔助庚○○。癸○○等 人一舉進入原民黨之決策及執行之核心。乙○○○並自91年 8 月間正式授權癸○○為其代理人。乙○○○、癸○○、庚 ○○、子○○、丑○○、丙○○、甲○○、戊○○、辰○○ 、己○○、辛○○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並均以之為常業之犯意聯絡:
㈠首先准許原參加麗奇互助會而未能依麗奇互助會制度領得款 項之原會員丑○○、丙○○、戊○○、辰○○、甲○○、子 ○○等人得以無須支付任何款項下,按原約定條件轉入原民 黨,取得原民黨黨籍,並享有與認捐原民黨所推出愛心捐等 之人完全相同之權益,以彌補其等參加麗奇互助會之損失。 ㈡繼而進行分工。由首席癸○○,負責愛心捐之決策制定;由 任財務長之庚○○掌控愛心捐之財務收支;組織部顧問子○ ○、督導己○○二人負責輔導員之教育訓練;財務部會計辛 ○○負責輔助庚○○;秘書長寅○○至全省各地進行愛心捐 等之宣導講師;中央監察常務委員丙○○亦擔任愛心捐宣導 講師,並負責新竹地區愛心捐等業務之推廣,及紀錄癸○○ 等人之說明而草擬「黨務慈善宣導手冊」,作為愛心捐推廣 用之文宣資料;副主席丑○○亦為宣導講師,並負責花蓮地 區之愛心捐等業務之推展;中央監察常務委員甲○○負責宜 蘭地區之愛心捐等業務之推展;中央常務委員辰○○負責桃 園地區之愛心捐等業務之推展;中央委員戊○○負責屏東地 區愛心捐等業務之推展。除臺北及花蓮原有之黨部外,並在 全省各地(桃園、新竹、宜蘭、屏東等處)廣設各區黨部, 作為向各地不特定民眾鼓吹入黨及認購愛心捐之地點。且以 原民黨向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及向中華郵政所開立之郵政劃撥帳號:0000000 0號帳戶作為民眾認購愛心捐之匯款專戶。
㈢自91年8月16日起開始依上述分工方式執行向不特定民眾招 攬購買「愛心捐」福利津貼、「往生撫卹金」。一開始鼓吹 之對象僅限於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但自92年 4月間起,鑑於 僅有原住民身分者加入,不足廣徠不特定人參與,進而推出 只要認同原住民理念者,均可入黨之理由,向不具有原住民 身分之不特定人大肆吹虛。由各區負責人向不特定民眾謊稱 只要先繳交 200元之入黨費,成為原民黨黨員,即可取得認 購「愛心捐」、「撫卹金」之資格。且每認購一單位之「愛 心捐」(金額前後期不同,有每單位2200、2400及2500元等 不同金額),即可按約四至六個月為一期之方式分五期領取 福利津貼:第一期 800元、第二期1500元、第三期至第五期 每期各3000元,合計共 1萬1300元。此外,並可取得贈品兌
換券,免費兌換沐浴乳或保養品、清潔劑、蜂膠等各種產品 。又如一次購買四個單位之愛心捐(即相當於8800元、9600 元或 1萬元),另再繳交保證金5000元,繳費期滿一年後, 如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者,即得領取往生撫卹 金60萬元。並向不特定民眾謊稱該黨除有愛心捐(稱其為小 水庫)之收入外,每年另有一般捐240億、企業捐100億(上 開二者統稱為大水庫),專案捐贈、基金捐贈、其他捐贈( 上開三者統稱為儲備水庫),及原民黨經費(稱其為日常水 庫)、政黨補助費(稱其特別大水庫)等各項收入來源,且 該黨不從事政治及競選活動,上開所有收入中之百分之70將 作為慈善救濟金、60萬往生撫卹金、福利津貼,另百分之30 作為黨政及行政費用。並製作原民新視界及黨務慈善宣導手 冊作為向不特定民眾遊說認購愛心捐之書面文件。使如附表 一所示之民眾等共計約1千8百餘人陷於錯誤,以為只要按照 上述方式購買愛心捐,即可享有上述之領取福利津貼及往生 撫卹金之權益。但原民黨實際上根本沒有任何生財計畫,也 沒有宣導手冊中所述上開大、小水庫等之捐贈,所有之收入 來源認購愛心捐之所得而已。依上述往生撫卹金支付方式, 每支付一次往生撫卹金,即相當於消耗60位黨員每人所繳納 之4個單位的愛心捐(600000÷【2500×4】=60萬),並無 足夠之財力發放上述之福利津貼及撫卹金。嗣認購愛心捐之 黨員無法依上開方式領得撫卹金及福利津貼,其等始知受騙 。計癸○○自91年8月16日起至93年4月6日止共向如附表一 所示之民眾詐得27,437,000元。
三、嗣於93年4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原民黨中央黨部及癸○○、庚○○、 子○○、丙○○等人住所後,查得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二所 示之物。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追加起訴、移送併案,及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①被告癸○○坦承:為原民黨之首席顧問,確實有於91年6月 23日召開大會,也有上述愛心捐及撫卹金專案。伊之前做麗 奇互助會。原民黨有印製手冊,認捐愛心捐時會給等值兌換 券。另認捐四個愛心捐,如果死亡可以領60萬元等情不諱, 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並辯稱: 有發放五次津貼
給認捐的黨員,發放方式是按手冊的記載。撫卹金是認捐愛 心捐四個以上,必須是忠貞黨員,即一年當中要去參與黨務 慈善推動及宣導,才可以領。原民黨是合法的政黨,所以完 全相信主席云云。另其辯護人為被告癸○○辯護稱:91 年6 月23日是由黨部集體決議所作的決定,並非由被告癸○○或 庚○○可以決定。庚○○的任命是由秘書長寅○○任命,癸 ○○是由主席乙○○○任命,他們的上級都有中央監察委員 及中央委員來做決定。撫卹金的發放須經過中央委員決定。 原民黨是一個合法的政黨,依照人民團體法及黨章,是可以 做認捐、繳交黨費及黨務推動,愛心捐本身並非詐術或詐欺 的行為,應由人團法來規範等語。
②被告庚○○坦承: 有被推舉為財務長,確實在91年6月23日 大會通過照顧黨員福利津貼愛心捐撫卹金。確實有印製黨務 慈善宣導手冊、原住民新視界宣導手冊。參與原民黨的人不 一定都要買愛心捐,至於愛心捐的捐款方式確實是一個單位 2400元捐款當時確實也有送認捐人贈品,相當於市價2000元 的禮券,但並沒有規定要多少錢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 常業詐欺之犯行,並辯稱: 伊是受僱於一個合法的政黨,伊 的職責在工作,本黨所有的事務,都是依照黨章來執行,重 大的事項是由中央委員會決議,非由伊及一些人主導的。有 關財務方面的收入支出,均有銀行帳冊及會計帳冊,並有定 期財務報表向委員報告,由查扣的黨員資料來看,總共黨員 的人數應該將近2萬人,其中只有3、4千人有參與愛心捐, 表示所有的行為都是黨員自由意願,沒有詐騙行為,且認捐 時都要填表,表的後面都有詳細的說明。因此是被害人個人 認知的問題,可能是他們自己感覺上的問題。又事實上有發 放福利金及撫卹金,有銀行帳戶可查,到底錢到誰的帳戶去 了,雖伊經管財務,但不能因為沒有錢就認為是伊把錢拿去 了。伊沒有欺騙別人的意思,也沒有明知犯法而要去做,當 時是因為主席表示這是合法的云云。
③被告子○○坦承: 為原民黨組織部顧問,且確有印製扣案之 原民新視界及黨務慈善宣導手冊。愛心捐之認購方式為買一 個單位,可以領回8000、1500等,認購的人可以拿到等值的 贈品兌換券,認捐4個愛心捐,繳納保證金後可以領60萬元 撫卹金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並辯稱 : 沒有騙人,伊只是依照上面給伊的宣導,黨員福利辦法通 過時,伊還不是黨員,也不是伊策劃的,更沒有用提案方式 通過上開提案。愛心捐是由秘書長所主持的,之所以為原民 黨宣導是因為伊相信原民黨是依人團法組織的政黨,有14年 歷史,且黨主席是法學碩士,有律師資格,他說可以就可以
,且原民新視界及種種手冊都有呈內政部核備。我任職原民 黨顧問之職是編制外人員,黨內會議根本無權參加,更談不 上有任何人事、財務的決定權,赴政府機關洽公只是因為原 住民委員不熟悉各機關之所在,只是帶路,談不上所謂的位 居要津云云。
④被告丙○○坦承: 為原民黨之中央監委,91年6月23日原民 黨有召開大會,並通過愛心捐及撫卹金的專案,確實也有印 製黨務慈善宣導手冊等情不諱,但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 犯行。並辯稱: 伊不知撫卹金的運作。也不知道事實上有無 發放撫卹金。伊雖然是監察委員,但只是橡皮圖章,沒有什 麼權力,沒有辦法過問,原民新視界是伊去上課以前就已經 發出來了,伊哪裡有那麼多的學問去弄這個文件,不然為何 伊家人都要交互助金呢,伊實在是冤枉云云。被告丙○○之 辯護人為其辯護稱: 被告丙○○雖是監察委員,但並沒有實 際參加監察業務,對於整個黨部財務、愛心捐的運作,都不 瞭解。黨務慈善宣導手冊等也不是他策劃的,所查到的東西 只是他個人的筆記等語。
⑤被告丑○○坦承: 是原民黨副主席,91年6月23日原民黨有 召開大會,並通過愛心捐及撫卹金二個專案,愛心捐開始時 間應該差不多是在8月16日。一開始是印製原民新視界手冊 ,後來才印製黨務慈善宣導手冊。撫卹金是參加黨務活動1 年以上,而且要買愛心捐4單位,可以領取60萬等情不諱, 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並辯稱: 原民黨所發生的 事情,及金錢的進出伊都沒有看過,且癸○○沒有把資料給 伊看,癸○○於乙○○○授權之後,所有的事情都由他來操 作,叫伊來開會之後,報告這些他要作的事情,伊也看不懂 ,就叫伊簽名,如果伊知道違法,也不會請父母家族都加入 。伊根本都不懂這些事情,只是乙○○○讓伊覺得我們有受 到政府的保護,希望發揮一點力量來幫助原住民。伊缺乏法 律上的知識云云。
⑥被告乙○○○坦承: 是原民黨主席,91年6月23日原民黨有 召開大會,由伊主持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 犯行,並辯稱: 91年6月23日沒有通過愛心捐及撫卹金的專 案,後來有沒有推,伊不知道,伊並不贊成。伊都授權癸○ ○黨務、財務、會務,沒有授權福利金的事。原民黨有無愛 心捐的事,伊不知道。且麗奇人生轉到原民黨,並不是伊裁 示的,伊根本沒有看到這個東西,事後看到就告訴副主席說 不能做。此外,伊自己有加入,伊加入的訊息是從報紙上得 來的,繳了一萬元,伊的太太、岳母也有買,也沒有領回錢 。後來發生了問題,就終止跟癸○○的委任云云。被告乙○
○○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 91年6月23日的大會並沒有提到 愛心捐等專案的問題,被告乙○○○在91年8月4日就把會務 交給被告癸○○處理,因此,愛心捐及撫卹金制度確實是存 在,但與被告乙○○○無關等語。
⑦被告甲○○坦承: 伊是原民黨中央監察委員,91年6月23日 原民黨有召開黨員大會,有通過福利辦法,後來原民黨確實 有愛心捐及撫卹金的專案。愛心捐開始時間,大概是開會後 三個月左右。後來黨部有印製原民新視界及黨務慈善宣導手 冊,當時主席裁示手冊是宣導黨務的文宣。愛心捐的認購方 式是一次買四個單位,如果參與黨員活動滿一年後死亡可領 60萬元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並辯稱 : 如果知道是違法的就不會去參與,且伊根本不知道什麼行 為會違反銀行法、保險法,如果知道是騙人的,就不會加入 云云。
⑧被告戊○○坦承: 伊是原民黨中央委員。91年6月23日原民 黨有召開大會,原民黨確實有推動愛心捐及撫卹金制度。也 有印製原民新視界及黨務慈善宣導手冊。愛心捐是一個單位 2200元或2400元,也有兌換券。撫卹金是加入四個單位以上 ,如果死亡可以領回60萬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 欺之犯行,並辯稱: 撫卹金是須參加黨務一年才可以領取, 伊身為原住民,理所當然可以加入原民黨,伊的目的是希望 原住民能夠壯大,但是卻遭有心人士利用云云。 ⑨被告己○○坦承: 伊是原民黨組織部督導,91年6月23日原 民黨有召開會議,伊也有去。原民黨後來確實有實施愛心捐 及撫卹金。後來也有印製原民新視界、黨務慈善宣導手冊。 愛心捐的買法是一單位2400元,可領回,撫卹金是捐款達到 4個單位,死亡可領60萬元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 詐欺之犯行,並辯稱: 伊雖有參加大會,但不能參與,只有 黨員代表、主席、中央委員、內政部專員可以參加。所以後 來通過了什麼,伊並不清楚。且伊認為這是合法的政黨,可 以合法收取捐款。至於收款以後要怎麼使用,這也是黨的權 力。伊不能作決定。另福利津貼是要看黨有結餘的話才給。 撫卹金是必須從事黨務工作滿一年才能領云云。 ⑩被告辛○○坦承: 原民黨內確實有推動愛心捐及撫卹金。伊 是原民黨財務部會計,伊的工作確實是負責協助庚○○掌管 原民黨黨產、帳證登錄、帳務工作,經手發放、審核有關愛 心捐福利津貼及往生撫卹金計畫專案之匯出、匯入款項與登 帳作業,惟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並辯稱: 伊是一 般單純的會計,沒有什麼權利,只是審核單據是否正確,匯 款金額是否正確,並非由伊決定是否要發放這筆錢,伊也沒
有做黨務、愛心捐宣導云云。被告辛○○之辯護人為被告辯 護稱: 被告辛○○與其他人無共同犯罪之決意。被告辛○○ 單純知道福利金、撫卹金發放方式,係因被告辛○○在裡面 工作,其自然對於上開事情有所知悉,縱使知悉,其無防止 的義務,其只是單純的會計,沒有不作為的義務。又被告所 做的初步審核,只是文件基本資料的審核,整個發放的審核 之權都是庚○○,被告辛○○只是單純配合的工作,並不是 審核的工作,這樣的行為並非行為的分擔等語。 ⑪被告辰○○坦承: 伊是原民黨的中央常務委員,有在91年 6 月23日參加原民黨大會,並通過愛心捐及撫卹金案子。愛心 捐及撫卹金專案之實施大約是91年 8月間。原民黨有印製原 民新世界及黨務慈善宣導手冊。愛心捐認捐方式是一個單位 2400元,撫卹金則要買4個單位,且要1年以上,死後可以領 回60萬元。另認捐時可以拿到等值的兌換券等情不諱。惟矢 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之犯行,並辯稱: 伊是住在拉拉山高山 上,放下自己本來很好的工作,又沒有領薪水,伊認為這是 愛心的事業,才去宣導。且愛心捐是黨有結餘時才發放,不 是分五次領回。且伊沒有介紹人家認捐愛心捐云云。 ㈡被告癸○○於90年 5月至10月間,籌組麗奇互助會,並自任 負責人,麗奇互助會於90年 9月間遭人檢舉,經公平會調查 後,認該互助會之招募違反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 定,而於90年10月 8日將癸○○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偵辦,該案前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 152號判處癸○○有 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 100萬元。嗣經被告癸○○提起上訴 後,於93年10月13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 728 號駁回上訴確定,被告癸○○並已於93年12月21日執行完畢 一節,為被告癸○○所不爭執,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及本院上開判決二份(附於本院卷四中)在卷可稽。 ㈢被告庚○○、己○○、辛○○等人曾在麗奇互助會任職,亦 據被告庚○○、子○○、己○○、辛○○等人自承在案(分 別參本院卷四,95年 8月14日審判筆錄第39頁、11頁、46頁 )。又被告丙○○、丑○○、甲○○、戊○○、辰○○、子 ○○等人曾認購麗奇互助會,而為該會之會員,並在原民黨 施行愛心捐等制度後,未支付任何款項下,即可按原約定條 件轉入原民黨,取得原民黨黨籍,並享有與認捐原民黨所推 出愛心捐等之人完全相同之權益等情,亦分據被告等自承不 諱(丙○○、辰○○、戊○○、丑○○等人部分分別參本院 卷三,95年 7月27日審判筆錄第22頁、41頁、60頁、70頁; 子○○、甲○○等人部分分別參本院卷四,95年 8月14日審 判筆錄第41頁、16頁),並有扣案認捐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
(置於證物箱編號8-7內)。
㈣被告癸○○經公平會移送法辦後,於91年 4月間某日,透過 丑○○及另案被告寅○○之引蔫,與被告己○○至花蓮拜訪 時任原民黨主席之被告乙○○○。由癸○○向乙○○○提出 由原民黨經營從麗奇互助會模式而來之「愛心捐」、「撫卸 金」方案以吸收資金及黨員一節,亦據被告乙○○○以證人 之身分具結作證稱: 91年 4月,被告寅○○、丑○○、己○ ○到花蓮來找伊,他們說要用麗奇人生的辦法來使黨壯大。 由寅○○與伊談,己○○附和認同寅○○說的話。後來被告 癸○○、寅○○、己○○有再到花蓮來找伊談一樣的事情。 黨的福利制度是他們從麗奇人生的模式而來,往生津貼也是 麗奇人生的模式等語(參本院卷三95年7月27日審判筆錄第5 頁、15頁、17頁、20頁),及被告丑○○以證人身分結證: 91 年4月間伊與寅○○去花蓮找主席乙○○○,由寅○○向 主席報告等語(同上日筆錄第79頁)在案,質之被告癸○○ 亦供承有去花蓮見被告乙○○○等語(參同上日筆錄第20頁 )在案。
㈤被告乙○○○與被告癸○○、丑○○、己○○及另案被告寅 ○○見完面後,即於91年 6月23日,假臺北市松山區○○○ 路「環亞大飯店」,以黨主席之身分召開原民黨第四屆第四 次黨員代表大會。會中並決議推舉並無原住民身分之癸○○ 擔任原民黨之首席顧問,庚○○任財務長、寅○○任秘書長 、丙○○任中央監察常務委員、丑○○任副主席、甲○○任 中央監察常務委員、辰○○任中央常務委員、戊○○任中央 委員,並在原民黨推行與麗奇互助會模式相類似之「愛心捐 」及「撫卹金」制度等情,亦業據被告乙○○○、癸○○、 丑○○、己○○、丙○○、甲○○、辰○○、戊○○等人坦 承不諱,並經被告乙○○○、丑○○、己○○、丙○○、辰 ○○、戊○○等人分別以證人之身分具結作證在案(被告乙 ○○○、丑○○、丙○○、辰○○部分分別參本院卷三95年 7月27日審判筆錄; 被告己○○部分參本院卷四,95年8月14 日審判筆錄)。
㈥有關被告等人之分工部分。經查,被告癸○○係首席顧問, 負責愛心捐之決策制定;被告庚○○係財務長,掌控愛心捐 之財務收支;被告子○○、己○○均係組織部顧問,其二人 負責全省各地輔導員之教育訓練;被告辛○○係財務部會計 ,負責輔助庚○○;被告丙○○盪中央察常務委員,擔任愛 心捐宣導講師,並負責新竹地區愛心捐等業務之推廣,及紀 錄癸○○等人之說明而草擬「黨務慈善宣導手冊」,作為愛 心捐推廣用之文宣資料;被告丑○○任副主席,為宣導講師
,並負責花蓮地區之愛心捐等業務之推展;被告甲○○為中 央監察常務委員,負責宜蘭地區之愛心捐等業務之推展;被 告辰○○為中央常務委員,負責桃園地區之愛心捐等業務之 推展;被告戊○○為中央委員,負責屏東地區愛心捐等業務 之推展一節,此復有以下證據足資證明:
①被告乙○○○結證稱: 被告己○○、丑○○,這些人是幹部 。被告庚○○是財務,原民黨的存摺、印章都是被告庚○○ 保管的; 被告癸○○做黨務執行工作。被告子○○、己○○ 、癸○○他們當老師講解福利制度。地點是松隆路中央黨部 的會議室。被告丙○○是監察委員,協助被告子○○講解說 明、督導。被告丑○○是副主席,有時開會我不在,他代理 我去開會,其並有去花蓮講解過。被告戊○○是中央委員, 開會、表決黨的政策。被告辛○○是助理會計,幫庚○○的 忙。被告辰○○也是中央委員,他有參加桃園地區的督導, 宣揚及說明福利制度等語(參本院卷三95年7月27日審判筆 錄第2-20頁)。
②被告丙○○以證人身分結證稱: 在91年6月23日黨員大會選 上中央監察委員。被告庚○○是財務長會發福利專案手冊, 其並負責保管捐款及金錢。癸○○是負責整個中央黨部的運 作,推廣手冊上所載的這些福利津貼,是被告癸○○決策的 。被告癸○○、子○○、己○○曾在中央黨部,講解關於福 利及往生津貼的問題。被告子○○、癸○○、庚○○也有叫 伊去向黨員宣導。被告乙○○○是黨主席,被告丑○○是副 主席。己○○是督導,有時會來上課,有時講課。被告辛○ ○是會計,是幫忙庚○○。被告辰○○也是中央委員,他有 時到桃園黨部裡面去指導等語(參本院卷三95年7月27日審 判筆錄第21-34頁)。
③被告辰○○以證人身分結證: 被告癸○○是首席顧問。獲被 當乙○○○授權。他有上課及在開會時告訴我們愛心捐有什 麼好處。在中央黨部,有老師癸○○、子○○、有時有己○ ○,告訴其等怎麼宣導。被告庚○○是財務長,負責管原民 黨的財務。愛心捐及撫卹金的財務也是她管的,收到的錢要 給她保管,並審核有無資格可以領取及發放。被告子○○是 在中央黨部講課,講愛心捐的課。被告丙○○是監察委員。 被告丑○○是副主席,乙○○○不在時,由他負責。戊○○ 是中央委員。被告己○○是督導,除了上課外,還有黨務的 管理指導。被告辛○○是黨工,幫忙庚○○等語(參本院卷 三95年7月27日審判筆錄第36-48頁)。 ④被告丁○○以證人身分結證: 比較常看到被告癸○○講解福 利金制度,有時是被告庚○○會加強大小水庫的部分。還有
講師子○○也會講。被告癸○○這幾位在講課時,有拿這黨 務慈善宣導手冊上之水庫表說明經費的來源,並強調黨有結 餘就會發放。如介紹人來認捐愛心捐,有時用郵寄,有時親 自帶到台北來,交給被告辛○○。愛心捐及往生撫卹金的公 告是被告庚○○貼的,她在上課時曾經強調過一些事情。被 告子○○有上課。被告乙○○○是黨主席。被告丑○○是副 主席。被告癸○○在黨裡面是較有權威的人,有什麼大小事 情,都是他發布,也有上課講解福利津貼這些事情。被告辛 ○○收我們交的資料等語(參參本院卷三95年7月27日審判 筆錄第49-58頁)。
⑤被告戊○○以證人身分結證: 伊有參加麗奇,寅○○、癸○ ○有宣布,說參加原民黨的話,可以直接從麗奇轉過去。只 要繳黨費,我在麗奇參與的權益全部到原民黨繼續。在中央 黨部參加上課的時候,講解的人以癸○○為主,還有己○○ 。寅○○是秘書長。被告庚○○是管財務的。被告乙○○○ 是主席。被告丑○○是副主席。被告癸○○是主席委託他管 理黨的對外對內事務,他有講課。被告己○○是督導,有時 到各地去看看各黨部狀況怎樣。被告辛○○是會計,幫庚○ ○處理財務。伊在請、收款及業務上都沒有與辛○○有往來 。被告辰○○是中央委員等語(參本院卷三95年7月27日審 判筆錄第60-69頁)。
⑥被告丑○○以證人身分結證: 伊是從麗奇轉過來的。在中央 黨部開會時,被告癸○○有特別報告黨務慈善宣手冊上的內 容。說明福利津貼及往生撫卹金對原住民有幫助,叫伊用這 個方法來推廣。是主席授權給被告癸○○,由他來全權負責 黨部的事情。在其他地區的話,應該是秘書長說明愛心捐及 撫卹金制度。被告庚○○是財務長,她管黨部所有的經費, 有關愛心捐及往生撫卹金,審核是否有資格可以領到。被告 子○○是顧問,他有在中央黨部上課。被告丙○○是監察委 員。被告乙○○○是黨主席,有關愛心捐及撫卹金上課時, 他有時會來看。被告己○○是督導。被告辛○○協助財務。 往生撫卹金這些制度在代表大會,被告癸○○報告之後,大 家說同意,黨員代表是鼓掌通過的等語(參本院卷三95年7 月27日審判筆錄第71-83頁)
⑦被告己○○以證人身分結證: 伊負責91年6月23日大會前籌 備工作。關於開會的籌備工作,是聽黨主席乙○○○及癸○ ○、寅○○之指示。愛心捐及往生撫卹金的計畫是在這次會 議之後才開始實行。在外面跟的主要是秘書長,伊幫忙準備 資料。伊也會在辦公室裡面上課。被告癸○○也有負責講課 。子○○也有,但是比較後來的。在各個地區巡迴推動愛心
捐及往生撫卹金的人主要是寅○○,在地方上各區的負責人 幾乎當初黨部決定由以中央委員住在各地區之人員掛名負責 ,像桃園地區掛名的是辰○○,花蓮是丑○○,屏東是實際 負責的是地方上的一個幹部,掛名的是戊○○,宜蘭是甲○ ○。被告辛○○是負責黨部的會計。被告庚○○是財務長, 負責整個黨部的財務。被告癸○○是主席任命的首席顧問, 跟主席的接觸及委員們的會議,都是癸○○在負責等語(參 本院卷四95年8月14日審判筆錄第2-15頁)。 ⑧此外,並有扣案之原民黨之桃園、宜蘭、台東、花蓮、屏東 各區及中央黨部之認捐人基本資料(證物編號8-7,各該資 料內有以被告己○○、癸○○、戊○○、辰○○、子○○、 丑○○、甲○○等人為介紹人,或以被告癸○○、子○○、 庚○○、甲○○等人為專業輔導員之紀錄)、被告癸○○之 工作證(內載其為首席顧問,置於證物箱編號8-4內之編號 66)、原民黨之內部聯絡函等資料(置於證物箱編號8-6內 之編號52)可資佐證。該內部聯絡函係認購往生撫卹金之民 眾於發生死亡時,向原民黨申請發放撫卹金及慰問金時由原 民黨各階層會簽之文件,其內共分為黨主席、秘書長、經辦 單(包括主管、經辦人)、會辦單位等欄位,黨主席欄位由 乙○○○或丑○○簽署,另經辦單位之主管欄位則由被告庚 ○○簽署,會辦單位部分未簽,部分由被告己○○簽署。另 設有財經部內部聯絡函(附於同上證物中),分為首席顧問 、督導、財務長、會計、經辦人等欄位,督導部分由由署名 周督導之人簽署,該人應為己○○無疑。另財務長欄位由庚 ○○簽署,會計則由辛○○簽署。益認被告癸○○等人之如 上述分層負責之關係。
⑨又查,自被告丙○○處扣得之筆記本(置於證物箱編號 8-2 內之編號28,另拍成照片附於93年度偵字第7167號卷第37-4 3頁),被告丙○○坦承均為其手稿(參本院95年7月27日審 判筆錄第25頁),核其內容與扣案之黨務慈善宣導手冊相一 致。
⑩綜合上述各項事證,足認被告等人確係依上述分工方式進行 分工,被告乙○○○辯稱均不知情,核為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
㈦被告乙○○○以原民黨之名義向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所開 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向中華郵政所開立之 郵政劃撥帳號:000 00000號帳戶作為民眾認購愛心捐之匯款 專戶,並將該帳戶統一交由財務長即被告庚○○統籌管理一 節,亦為被告乙○○○等人所不爭執,並有上開二帳戶明細 表可資佐證(參93年度偵字第10328號卷四第758-800頁、卷
五第801-876頁)。
㈧被告癸○○等人在原民黨所推動之上開「愛心捐」及「往生 撫卹金」制度,於91年 6月23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次分 層負責之人後,自91年 8月16日起開始執行。一開始鼓吹之 對象僅限於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但自92年 4月間起,推出只 要認同原住民理念者亦可加入。為被告癸○○等人所不爭執 。又上開愛心捐等之認購方式為: 認購一單位之「愛心捐」 (金額前後期不同,前後期金額不一,有每單位2200、2400 、2500元等不同金額),即可按約4至6個月為一期之方式分 五期領取福利津貼:第一期 800元、第二期1500元、第三期 至第五期每期各3000元,合計共 1萬1300元。此外,並可取 得贈品兌換券,免費兌換沐浴乳或保養品、清潔劑、蜂膠等 各種產品。又如一次購買 4個單位之愛心捐(即相當於8000 元、9600元或 1萬元),另再繳交保證金5000元,繳費期滿 一年後,如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者,即得領取往 生撫卹金60萬元。且其等向不特定民眾稱該黨除有愛心捐( 稱其為小水庫)之收入外,每年另有一般捐 240億、企業捐 100 億(上開二者統稱為大水庫),專案捐贈、基金捐贈、 其他捐贈(上開三者統稱為儲備水庫),及原民黨經費(稱 其為日常水庫)、政黨補助費(稱其特別大水庫)等各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