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519號
TCDV,95,訴,2519,200609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19號
原   告 大村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互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 院於民國95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台幣5,170元,此項裁定已於95年9月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互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村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