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1274號
TCDV,95,聲,1274,2006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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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74號
異 議 人 甲○○
相 對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異議人對民國95年
5月2日本院95年度抗字第38號合議庭所為之民事裁定,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就鈞院台中簡易庭民國94年12月 29日所為94年度拍字第168號裁定並未遲誤抗告期間;又原 拍賣抵押物裁定之另一相對人魏清溪已於94年7月20日死亡 ,該裁定仍列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有當事人不適格之違背 法令情形,原裁定及駁回抗告之裁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云云。
二、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 。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1、2項定 有明文。又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民事 訴訟法第48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本 院簡易庭所為94年度中拍字第168號裁定提起抗告,而上開 裁定已於95年1月9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 議人遲至同年2月17日始郵寄異議書狀表明不服之意旨,其 抗告顯已逾法定抗告期間,抗告法院即本院合議庭以其抗告 不合法予以駁回,並無違誤。又第一審裁定之相對人魏清溪 縱於94年7月20日死亡,惟此乃魏清溪所有即該裁定附表二 所示不動產准予拍賣部分,是否合法,與異議人所有如第一 審原審裁定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准予拍賣部分無涉,尚難指原 裁定及駁回抗告之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之問題。是相對人實行系爭抵押權之形 式要件既已具備,仍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抗告法院 認原審所為之裁判並無違誤,自無不妥,從而異議人之異議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卓進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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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