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67553號
TCDV,95,促,67553,200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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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7553號
債 權 人 群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寶包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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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寶包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