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1604號
債 權 人 吉事得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玖仟柒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請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時,立即核對,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