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61604號
TCDV,95,促,61604,2006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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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1604號
債 權 人 吉事得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玖仟柒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請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時,立即核對,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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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