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660號
TCDV,94,訴,2660,2006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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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60號
原   告 東星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傑風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戊○○
被   告 美裕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鍾登科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確認訴之聲明關於請求被告返還溢領票款新台幣39,236元與何一原告?如有變更聲明之必要,請於上開期日7日前提出更正聲明狀,並以繕本逕寄被告。
兩造請陳報:如原證12統一發票所示之LYKEA活妍抗皺組3組商品之原告通常進價及銷售價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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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星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裕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風廣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