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2240號
TCDM,95,訴,2240,2006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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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八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日數比例折算。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五號、第二七至二八號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係屬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之管制物品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製造、販賣、持有之,竟 基於製造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之概括犯 意,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間之某日起,先以網路訂購之方式 ,向不詳之人購得玩具手槍槍身、配件、瓦斯鋼瓶等物,在 高雄市鼓山區○○○路四二之二六號其不知情父親之住處, 憑藉其瀏覽網路資訊所獲取之改造槍枝相關知識,使用其所 有之磨砂機、砂輪機、空氣壓縮機、鑽孔機、銼刀、工程尺 、美工刀、工具鉗、彈簧、護目鏡、外接定壓筏、電動起子 、電鑽等工具(詳如附表編號六至編號二十所示),將其向 不知情之玩具槍販售者所購得之原不具殺傷力之玩具手槍拆 解,連同其所購得之金屬管(非槍枝主要組成零件)進行加 工修改後,再予以組裝,以此手法,連續著手製造改造玩具 手槍七枝,其中一枝(詳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業經製造完成 且可發射金屬而具有殺傷力,其中三枝(詳如附表編號四、 五所示)則因發射動能及單位面積動能均未達二十焦耳,其 中三支欠缺槍管等零件,結構仍未臻完整尚不具有殺傷力而 未遂;丙○○進而基於販賣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改造 玩具手槍之犯意,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在上開改造行 為完成後,先以其不知情之妻「楊家鳳」名義,向雅虎國際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奇摩拍賣網站」申請帳號「b93478」, 繼分別在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 及高雄市○○○路四十二之二十六號,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 二十七所示之筆記型電腦連上網路,在上開申設之「奇摩拍 賣」網站上刊登販賣其製造完成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改



造玩具手槍之訊息,供不特定之人前往閱覽而著手販賣,並 留下不知情之楊家鳳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 000號供與買主聯絡使用。嗣於九十四年十月八日,有甲 ○○(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奇摩拍賣」網頁看到 上開販賣訊息,即下標購買所販售之玩具手槍,並以丙○○ 留於網站上所登之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與丙○ ○聯絡,而以新臺幣(下同)三千五百元向丙○○購得玩具 手槍一支(未扣案,是否經改造及有無殺傷力均不明),雙 方談好後,甲○○即以銀行轉帳匯款方式,於九十四年十月 九日匯款三千五百元至丙○○指定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號),丙○○即將該玩具手槍及 瓦斯鋼瓶一瓶委託不知情之郵件運送人員於九十四年十月二 十日送給甲○○。然約二日後因該玩具手槍之板機故障,丙 ○○遂於九十四年十月下旬某日,在臺中市新光三越停車場 ,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 具手槍換給甲○○使用。嗣因甲○○取得該改造玩具手槍後 ,於同年月三十日凌晨三時許,約同友人馬磊(另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一同前往臺中市東區樂成公園之公廁試射槍 枝時,為警查獲,並扣得該具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一枝。 經警依甲○○所提供之前開網站資料,於九十五年六月六日 十五時三十分許,分別持搜索票,在高雄市三民區○○○路 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住處內,扣得丙○○所有之前開 臺灣銀行存摺,及在高雄市鼓山區○○○路四二之二六號三 樓(起訴書誤載為二樓)內,查獲附表所示之不具殺傷力改 造手槍三枝、改造手槍半成品三枝、金屬管二十五支、筆記 型電腦、手機(含0000000000門號)、磨砂機、 砂輪機、空氣壓縮機、電鑽、砂輪鑽頭、電焊護目鏡、挫刀 、工具鉗、改造手槍目錄表、改造手槍使用說明書、外接定 壓筏、工程尺、鑽孔機、電子起子、美工刀等改造工具,及 用以測試改造成果之鋼珠、瓦斯鋼瓶、鐵桶等物。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明定:『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 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 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 可作為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 可承認其證據能力。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 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卻表示『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 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詳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 第二九七六號判決意旨)。經查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於 審判期日,對本案之全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復於審 判期日就本院提示之證據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所調查 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且均表示「沒意見」,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亦無不 適當之處,是參考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應視為已有將該 等傳聞之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 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為警在其住處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及 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拍賣改造玩具手槍之訊息,並出售改 造玩具手槍予證人甲○○之事實,惟否認有製造、販賣可發 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之犯行,辯稱:其所賣之 物皆是玩具手槍,沒有殺傷力,查扣之改造槍枝其買回後並 未改造,證人甲○○被查扣之改造手槍並非伊賣給甲○○, 沒有使用扣案工具改造,且扣案之半成品,是從壞掉之槍枝 拆下云云。經查:
(一)被告如何購買改造玩具手槍、工具,並進行改造,及上網 販賣其所改造玩具手槍之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 供述綦詳,分述如下:
 1、被告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第二次警詢供稱:「(問:昨天   警方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核發之九十五年度聲搜一五○   ○號搜索票,前往你位於高雄市鼓山區○○○路四十二號   之二十六及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  之一,查獲何種物品?)警方在我高雄市鼓山區○○○路 四十二號之二十六我父親住所樓上,查獲磨砂機一臺、砂 輪機一臺、小型砂輪機一臺、空氣壓縮機一臺、工具鉗六 支、美工刀二支、起子十支、銼刀三支、工程用尺乙支、 鑽孔機一支、電動起子一支、改造槍管二十五支、鋼珠三 盒、彈簧八支、電鑽四支、使用過瓦斯鋼瓶六個、護目鏡 一支、改造槍枝目錄表三張、改造手槍使用說明書二張、



外接定壓筏一組、試射鐵桶一個、販售手槍手機一支(門 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 000000號)、改造手槍半成品三支、改造短槍二支 、改造長槍一支、CLEVO筆記型電腦一部等物品,另於高 雄市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查獲販售 槍枝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存摺一本等 物品。(問:該些物品作何使用?)那些東西是因為我在 做五金百貨,所以我有那些東西,另外砂輪機等東西是因 為我有在賣玩具,所以那些東西我就用來修理玩具使用, 臺灣銀行這本帳本,是我平日存錢使用,有時我會在網路 賣東西,買家轉帳用的。(問:警方所查扣之試射鐵桶是 作何使用?為何會造成彈孔?)那個鐵桶是我平常的時候 將鐵桶內裝滿土,然後試射空氣槍用的,平時是試射BB 彈(塑膠),但我有時會試射鐵製彈珠,那個鐵桶可能是 我射久了之後,才造成那個彈孔。(問:警方所查扣之改 造槍管二十五支、鋼珠三盒、彈簧八支、電鑽四支、使用 過瓦斯鋼瓶六個、改造槍枝目錄表三張、改造手槍使用說 明書二張、改造手槍半成品三支、改造短槍二支、改造長 槍一支作何使用?)那個三支半成品手槍是不能用了,因 為缺零件,另外改造手槍二支及改造長槍一支,是我買回 來的還沒改,改造槍管是要增加美觀用的,如果有人要買 ,我就賣給他,讓買家回去自行安裝,另外彈簧八支、彈 珠三盒因為有時候顧客會耗掉這些東西,所以我才會將這 些東西賣給買家。另外改造槍枝目錄表三張、改造手槍使 用說明書二張,是我寫下來要貼在網路上,如果有人家的 空氣槍要更改或更換或增加配件,我就將價目表貼在網路 上,供網友選取下單。(問:網友如何跟你下單?如何跟 你聯絡?)他們會在網路上下標,然後我就用00000 00000號電話跟他們連絡,成交後匯入我臺灣銀行0 00000000000號存摺內。(問:你於何時於網 路販售改造槍枝?如何販賣?共販賣過幾枝?價錢如何制 定?販賣之網址為何?)我是在大約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開始,在奇摩拍賣網上網刊登開始供網友下單,我大部分 都是賣套件,大約一、二十組,有些是沒再下標,是重複 購買,然後更改好的槍支,賣給我網友大概約十幾支,價 格是我貼在網路上之價格,價錢由一千五百元至三千五百 元不等,販賣的網址為b93478@yahoo.com.tw。(問:你 為何會用這個網路帳號?是何人申請該網路帳號?)這個 帳號是我用我太太楊家鳳的名字所申請的。(問:警方於 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於臺中市○區○○街樂成公園,查獲



甲○○、馬磊持改造空氣槍擊破公廁洗手臺玻璃,據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結果發現,該網路網址係由你妻 子楊家鳳所申登(b93478@yahoo.com.tw),而甲○○、 馬磊所共同持有之改造空氣槍係由該網址所購買,並經內 政部刑事警察局槍彈鑑驗書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鑑 字第○九四○一七三○四四號,鑑定結果為具殺傷力,該 槍枝是否為你所製造且販賣?)可能他有跟我買,但配件 有些不同。(問:你販賣該槍支大約需要多少錢?)大約 三千五百元。(問:你是如何改造槍枝?該改造用之玩具 槍來源為何?)槍是跟一般玩具店或上網跟人家買的,其 他像槍管等是我跟專門賣鐵管的店家所購買的。工具則是 在特力屋買的。(問:你是由何處得知改造槍枝之技巧? )我是在網路上看一些改造槍枝的資訊,我就從上面學習 下來。(問:你五專是何科系畢業?)我是東方學院(之 前東方工商)美工科畢業的。..(問:0000000 000號電話申登人為何人?為何會予你使用?)申登人 是楊家鳳,因為之前我對奇摩不了解,發現向奇摩申請帳 號
   需要正確資料,我申請了好幾次,都不得其門而入,最後   我才用我太太的真實身分申請。..(問:警方提示奇摩   拍賣網內你所刊登之「極限----301短槍(限量分離版)   ----免運費」等網路資料及刊登之槍支販售圖片,是否為   你所刊登之資料?)是的。..(問:以上所言是否實在   ?有無補充?)實在。沒有補充。」等語(見臺中市警察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九五○○三○三七二號警卷第   七至十二頁)
 2、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第三次警詢時供述:「(問:你在本 分局製作之第一、二次筆錄是否正確?)正確。(問:警   方在你高雄市○○○路四二之二六號頂樓所查扣之長槍一   把、短槍二把之來源為何?)長槍是我在上個月跟一個在  網路上一個取名「終極警探」的網友所購買的,當初定價 為六千八百元,這枝是原槍,原本是裝塑膠BB彈,但後 來我有裝鋼珠試射,但不能用..,二枝短槍中其中一枝 我也是跟終極警探所購買,購買價為二千八百元,另一枝 是網友寄回來叫我裝配件,但不是我賣給他的。(問:是 何人寄回來要你裝配件的?裝何種配件?)我忘記他叫什 麼名字,寄件包裹應該在家裡,他說他扣扳機會卡彈,而   且裡面有零件壞掉要我看看。(問:你都在何處上網?)   我都是在高雄市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   一及高雄市○○○路四十二之二十六號上網的。(問:以



 上所言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 分局中分三偵字第○九五○○三○三七二號警卷第十三至 十五頁)。
 3、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偵訊時供述:「(問:高雄市鼓山區   ○○○路四二之二六號住處做何用?)那是我承租用來擺   設五金、玩具等物之用。..(問:九十五年六月六日經  警方持搜索票,在你住處所扣得之改造槍枝及工具等物, 是否為你所有?)是。(問:是否在YAHOO拍賣網路上以   「b93478」代號架設拍賣網站以販賣槍枝?)是。該帳   號是我申請的。(問:楊家鳳是何人?)是我老婆。我申  請帳號的目的是要做網拍,我用他的名字申請帳號是因為 他的信用比較好且剛開始申請時我不大會用,所以用他的 真實姓名申請,他剛開始不曉得,後來接到買家的電話才 知道我在做網拍。他接到買家的電話後才知道我在做網拍 賣槍。(問:手機0000000000號何人申請?平 時何人使用?)我跟我老婆楊家鳳一起去申請的,是用楊   家鳳的名字。他好幾年前就開始使用,我跟他一起去續約   。如果有人下標跟我買的話,我就會帶這支手機,平常都  是他帶著。我個人是用易付卡。(問:帳號○六─一○○ 四─三二一八六─五何人所申請?有無使用?)這是我自 己個人的帳戶,我提供這個臺灣銀行的帳戶給買家匯款之   用,平常我個人也有在使用。(問:《提示卷附網路拍賣   電腦畫面影本及卷附槍枝照片》是否曾經在九十四年十月   份,販賣改造瓦斯槍給買家代號「0000000」?)是,該  次的買賣交易是三千五百元。但是配件不一樣..。(問 :《提示槍枝鑑定報告》對於所販賣瓦斯槍經鑑定具有殺   傷力,有何意見?)我知道有殺傷力。我個人在鼓山區○   ○○路的工廠並沒有試射過。我寄給客人的配件是由客人   自己組裝的。(問:所販賣的改造瓦斯槍如何而來?是否  為你本人改造?)我在奇摩網路上買的。我向很多不特定 的買家討論過後,買了槍枝本體,大部份是塑膠,今年開 始才有金屬的。我買到後,應下標客人的要求,會加長槍   管,有時候客人會要求只買配件,我就單賣配件讓客人組   裝。鋼珠是我直接向販賣軸承的店直接購買。瓦斯瓶是直   接向販賣槍枝網站買的。(問:買入別人的槍枝本體再販  賣,獲利如何?)我一開始向店面以二千多元買入,經我 改造如加長槍管後,以三千多元後賣出。卷附槍枝主體及 價錢是我販賣槍枝的物品型錄,是要給買家看的。(問:   何時開始架設網站?)九十四年四月份至今,今天警察還   有在我的網頁上找到我的拍賣檔案。我每月獲利不定,營



  業額應該有二十萬元。(問:在鼓山區○○○路的住處所  查獲之改造工具做何用?)是我在修理我所販賣的玩具所 用,包括玩具槍。工具是放在住處的三樓。(問:照片中 有鋁罐穿透,是否是你所為?)是我以要賣給人家之經我   改造槍枝試射的,試射後如有穿透,買家比較會買。部分   是要賣,部分是我自己要玩。(問:有無在鼓山三路住處   以 外的地方試射?)沒有。..(問:網路上刊登販賣  槍枝等廣告是何人撰寫的?)是我撰寫的。(問:為何懂 得改造槍枝?)因為我這幾年在做五金生意,之前學的是 美工科,當兵是做排長,沒有接觸到槍枝。我只是應客人 的要求加長槍管。(問:有沒有其他陳述?)網路上有很   多買家在販賣玩具槍的配件,我只是去買來組合。」等語   (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八一號偵查卷第七至十頁)   。
 4、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本院調查時供述:「(問:是否曾將   槍枝改造後再出售?)我買進來後有更換彈簧。」等語(   見本院九十五年度聲羈字第七四四號卷第四至五頁)(二)再被告為上開改造行為,並以其不知情之妻「楊家鳳」名 義,向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奇摩拍賣網站」申請 帳號「b93478」,自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分別在高雄市 三民區○○○路二巷九弄四十一號三樓之一及高雄市○○ ○路四十二之二十六號,以其所有如附表編號二十七所示 之筆記型電腦連上網路,在上開申設之「奇摩拍賣」網站 上刊登販賣其製造完成可發射金屬之改造玩具手槍之訊息 ,供不特定之人前往閱覽而著手販賣,並留下不知情之楊 家鳳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供與買 主聯絡使用。嗣於九十四年十月八日,有證人甲○○於「 奇摩拍賣」網頁看到上開販賣訊息,即下標購買所販售之 玩具手槍,並以被告留於網站上所登之00000000 00號電話號碼與丙○○聯絡,而以三千五百元向丙○○ 購得玩具手槍一支,雙方談好後,證人甲○○即以銀行轉 帳匯款方式,於九十四年十月九日匯款三千五百元至被告 指定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號),被告即將該玩具手槍及瓦斯鋼瓶一瓶委託不知情之 郵件運送人員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送給甲○○。然約二 日後因該玩具手槍之板機故障,被告遂於九十四年十月下 旬某日,在臺中市新光三越停車場,更換改造玩具手槍一 枝換給證人甲○○使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 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李家鳳、甲○○供述之情節 相符,分述如下:




 1、證人楊家鳳於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警詢時證述:「(問:.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問:現   警方提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內續追查九十四年十   月三十日在東區○○街樂成公園內查獲甲○○、馬磊持有   瓦斯槍來源為網路賣家楊家鳳《奇摩拍賣網站(http:   //tw.bid.yahoo.com/)》、帳號《b93478》,你是否有   在網路上販賣槍枝給甲○○、馬磊等人?你是否知情?)   沒有。我不知情。(問:現警方提示向雅虎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查詢奇摩拍賣網站..內帳號「b93478」申請人為   楊家鳳,一九七六年八月四日,Z000000000號   ,通訊電話:○七─0000000號,行動電話:00  00000000號等資料,是否為你本人所申請?為何 你否認為網路賣家楊家鳳..?)不是我本人所申請。是 我先生丙○○所申請。..(問:你先生丙○○用你個人   資料申請網路賣家楊家鳳《帳號b93478》,在奇摩拍賣   網站..刊登文字圖片販售物品?)沒有,去年有向我告   知。..(問:那你先生丙○○有向你告知使用你個人資  料申請網路賣家後刊登在網路物品販售,你既然不同意他 使用,為何又讓他繼續在網路刊登物品販售?)有勸他不 要使用,他還是繼續使用,之後我就沒過問。(問:現警   方提示你先生丙○○用網路賣家楊家鳳(帳號b93478)   在奇摩拍賣網站..內刊登「極限--301短槍(限量分離  版)~~~~免運費等販賣改造手槍」共六份網頁..,你是 否知情?)我不知情。(問:那你手機《行動電話:0 000000000)有無接獲要向你先生丙○○購買物 品等之類電話?你如何處理?)有的。就叫來電的人晚一   點再打,因為我在上班無法繼續接聽電話。..」等語(   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分三刑字第○九四○○一一四   一九號警卷第十八至二一頁)。
 2、證人甲○○部分
  ㈠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警詢中證述:「(問:警方人員於   何時?在何地?查獲何事?何時進入公園?)警方人員於   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三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街  「樂成公園」查獲我擁有改造瓦斯槍一枝、瓦斯瓶一個、 鋼珠八百五十顆,當時我手上正拿著改造瓦斯槍裝上鋼珠 ,試射打中一心街「樂成公園」廁所鏡子。於九十四年十 月三十日三時十分進入公園。..(問:警方查扣的這些 違禁物品是何人所有?)那些東西是我所有的。(問:警 方查獲的改造瓦斯槍一枝、瓦斯瓶一個、鋼珠八百五十顆   詳..你於何時?在何地取得?購價多少?)九十四年十



   月二十日我在YAHOO奇摩網站購買。賣家寄到我家中   。三千五百元。..」等語(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中  分三刑字第○九四○○一一四一九號警卷第二至三頁)。  ㈡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偵訊時證述:「(問:槍枝是誰的   ?)是我的。(問:槍枝來源?)我在網路上購買的,賣   方是楊家鳳,警方是今天上午有查出他的資料。(問:以  多少錢購得?)三千五百元。」等語(見九十四年度核交 字第四七二號偵查卷第四頁)。
  ㈢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偵訊時證述:「(問:所持有的   改造瓦斯槍,何人所有?)是我在奇摩拍賣網站購得,當   時警察有調到賣家的資料。我忘了他叫何名字,好像叫楊  家鳳,以三千五百元買得一把瓦斯槍,瓦斯鋼瓶..是附 贈的,我留住址,他以宅急便送到我家,我當時看到照片 及註名是瓦斯槍..。」等語(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 五八一號偵查卷第一○八至○一九頁)。
㈣於九十五年九月五日本院審理時證述:「(辯護人問:在 九十四年十月間有無在網路上向「b93478」買玩具槍?)   有。..(辯護人問:九十五年偵字○二號九十五年四月   二十七日在檢察官詢問時說,以三千五百元買的一把瓦斯   槍、瓦斯鋼瓶三個、鋼珠都是附贈,有無這樣說?)有。   (辯護人問:為何買瓦斯槍還會附贈鋼瓶三個、鋼珠?)  試打用的。(辯護人問:賣家是否會附贈這些東西?)會 的。(辯護人問:這次賣家有附贈這些東西?)我向他要 。(辯護人問:這次有給你?)有。鋼珠沒有,瓦斯瓶有 。(辯護人問:為何在檢察官偵訊說,鋼珠是附贈的?)  鋼珠是上一把槍附贈的。被告是附贈我瓦斯鋼瓶。(辯護   人問:在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是否向608ZZ(235)買鋼珠   四點五MM、臺制精密鋼珠,一盒七千二百顆,四百元?)  有。(辯護人問:為何要買那麼多鋼珠?)這位賣家告訴 我他有在賣,他告訴我這個消息,他說一次都是要賣這麼 多,所以我只好買這麼多。(辯護人問:608ZZ《235》帳 戶的賣家是否為在場的被告嗎?)不是。(辯護人問:你 剛才說這位賣家是否就是指被告?)不是,是指608ZZ《 235》這位賣家。(辯護人問:你在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  被警察查獲時,所用的鋼珠,是否這批鋼珠?)不是,是 前一位賣家送我的鋼珠。..(辯護人問:在九十四年十 月間向「b93478」賣家買的玩具槍形式為何?)原本的槍  加長管。裡面怎麼改我不清楚。看得出來原本的槍加一個 長管。(辯護人問:加長管有多長?樣子如何?)以一個 螺絲鎖進去的方式,將加長管鎖在原來的槍管上。(辯護



   人問:大約多長?)我無法計算,原來槍管再加上加長管   的長度,我只能當庭比出《審判長目測大約三十幾公分》   ,但我沒有辦法確定。..(辯護人問:請審判長提示卷   內扣案相片,被告辯稱當時賣你的是方才辯方庭提附卷一   右上角加裝紅外線那支及附卷二放大照片這把槍,而不是  扣案的槍,有何意見?《提示九十四核交字第四七二卷第 十七頁並告以要旨》)原本我向他買的是三千五百元,他 附贈的加長管是比較短的,該把槍枝第一、二天就故障, 我請打電話給他,問他怎麼辦,他說剛好要來台中,我就 約在新光三越在他的車上,他就現場幫我修改,結果修不 好,就換一枝扣案的這把槍給我。」等語。
(三)又證人甲○○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凌晨三時許,約同友 人馬磊一同前往臺中市東區「樂成公園」之公廁試射槍枝 時,為警查獲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改造玩具手槍一情 ,業據證人甲○○、馬磊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扣案之 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改造玩具手槍一枝,及卷附之查獲照 片十一張可稽。雖被告否認該扣案之改造玩具手槍為其所 交付給證人甲○○,用以更換原交付之玩具手槍云云;然 查該把改造玩具手槍確係被告交付給證人甲○○,且證人 甲○○取得該扣案改造玩具手槍後,未曾自行加以改造, 復未交由被告或其他人再加以改造等情,亦據證人甲○○ 於本院九十五年九月五日審理時證述:「(辯護人問:你 現在扣案的槍身,與那把槍身,是否相同的槍身?)若沒 有加上加長管,外型看起來是一樣的。裡面怎麼樣我不知 道。(辯護人問:被扣案的槍枝,在你手上持有多久?) 大約半個月左右。但我不敢確定。(辯護人問:半個月內 你試射幾次?)我不敢確定。我有在家裡玩過。(辯護人 問:你有無自己修理或請別人幫你修理?)沒有。我只有 請他修理第一枝而已,第二枝我沒有自行或請被告或他人 修理過。(辯護人問:扣案這枝槍你說你有試射過,與 W401 這把槍試射情形有何不同?)我們玩槍都是試射鐵 罐,扣案這枝槍,打鐵罐可以打進去再打出來,也就是穿 過兩層鐵皮,之前賣給人家的W401那把槍是連一層鐵皮都 打不進去。(辯護人問:這把扣案槍管,你說是有加長, 換這把扣案的槍,有無加錢?)沒有加錢。但他有說槍身 有強化過。..(辯護人問:你確定這把槍槍管加長是向 被告買的?)確定。」、「(檢察官問:你會改造槍枝? )不會。(檢察官問:提到第一次、第二次買的槍枝,總 共買四把槍,有無嘗試要改造?)沒有。(檢察官問:為 何認為沒有需要學習改造或修理?)我覺得不需要,我前



面買四把槍,前兩把是去模型店買的,而且我是覺得漂亮   才收藏,保養是拿給店家保養。..」、「(審判長問:   你為何會向被告購買槍枝?)上網搜尋瀏覽時看到。(審   判長問:為何選擇他所販賣的槍枝?)他賣的槍枝給我感   覺比較漂亮,且他在網路上的評價比較好。(審判長問:   你跟他換扣案的這把槍枝的時間?)我不確定。(審判長   問:起訴書認定你是在九十四年十月八日向被告以三千五   百元購買槍枝,換槍是在九十四年十月八日或之後?)之   後。十月八日是我下標的是日期,我拿到更換前的槍是兩   、三天之後,隔了兩天才換到扣案的槍枝。(審判長問:   換給你槍枝,交給你什麼東西?)交給我扣案的槍,沒有   瓦斯鋼瓶、鋼珠。(審判長問:換的地點?)臺中新光三   越停車場,,在被告的車上。(審判長問:被告當時開什   麼車號的車子?)車號不清楚。(審判長問:你當初如何   聯繫被告,可以更換槍枝?)打手機,網路上有留。(審   判長問:現在是否記得?)不記得號碼。(審判長問:當 時在新光三越和你會面是否就是被告本人?)是的。(審   判長問:為何確定扣案的槍枝就是被告所交給你的槍枝?    )槍管很長。我其他的槍枝都是模型店賣的普通的槍枝   ,沒有加上加長管。(審判長問:剛才辯護人詰問時,你   有提到後來有會面一次,是何意?)就是我購買的槍枝壞   掉,請他幫我修理,見面的那次。(審判長問:那次也是   更換槍枝的同一次?)是的。(審判長問:提示九十五偵   字第二○二影卷第十頁反面,有無看過這網路上所刊登的  廣告?)有。(審判長問:何時看到的?)我不確定。(   審判長問:和你向被告購買槍枝,有無關係?)有。這個   廣告不是我向被告購買更換前槍枝結標時的槍枝照片,是   被告更換扣案槍枝給我之後,我上網瀏覽,在被告的帳號  上面,我有看到被告刊登販售與更換給我的槍枝相同的槍 枝照片,他有在賣,他換給我一模一樣的槍。」、「(審   判長問:你更換前的槍枝壞掉,是哪裡壞掉?)板機壞掉   ,因為板機按下去就卡住了。(審判長問:你知道你向被   告所買的槍枝,彈夾的彈簧容易壞掉?)我不清楚。..   (審判長問:剛才提到說更換前的槍枝,被告在車上修理   不好,被告如何修?)我不太懂,被告將槍枝拆開,用銼   刀磨一磨,裝回試,槍枝仍會卡住。」等情綦詳。而扣案  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改造玩具手槍之款式,與被告所刊登於 網路上之廣告照片所示槍枝(見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 號偵查卷第十頁)係相同款式一節,為被告所不否認(見 本院九十五年九月五日審理筆錄),可知被告確有販賣該



款式之改造玩具手槍,從而可證證人甲○○證述扣案如附 表編號一所示之改造玩具手槍係被告所交付一節與事實相 符。
(四)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改造玩具手槍一枝,經送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經以性能檢驗法(即視槍枝機械性能  是否良好並透過實際操作觀察是否順暢,板機、撞針性能 是否良好、撞針的力道及突出量是否足以擊發,再檢視槍 枝各個組件的材質綜合驗判)、動能測試法鑑定結果,認 為:送鑑改造瓦斯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 0000號),係由仿半自動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加裝金 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空氣手槍,以小型二氧化碳高壓鋼 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經裝填直徑約四.五mm、重量○ .三七公克鋼珠實際試射三次,測得鋼珠速度分別為一百 六十三、一百六十二、一百六十二公尺/秒,計算其動 能四.九二、四.八六、四.八六焦耳,單位面積動能分 別為三○.九一、三○.五三、三○.五三焦耳/平方公 分,依刑事警察局對活豬作射擊測試結果,彈丸單位面積 動能達二四焦耳/平方公分足以穿入豬隻皮肉層,依日本 科學警察研究所之研究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二○焦 耳/平方公分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鑑字第○九四○一 七三○四四號函足憑,足證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 改造玩具手槍具備穿入人體皮肉層之殺傷力無訛。至扣案 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改造玩具手槍二枝及改造長槍一 枝,經送鑑定結果,認其中一枝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號),係以小型高壓鋼瓶內氣體 為發射動力之空氣手槍,經實際裝填直徑約四.五mm鋼 珠(重約○.三八公克)試射三次,測得鋼珠發射速度分 別為三十、三十二、三十三公尺/秒,計算其發射動能分 為○.一七、○.一九、○.二一焦耳,單位面積動能分 別為一.○八、一.二二、一.三○焦耳/平方公分,依 上開殺傷力之數據認定為不具殺傷力;其中一枝改造手槍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以小型 高壓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手槍,經檢視,扳機損 壞,無法發射彈丸,認不具殺傷力;至於改造長槍(槍枝 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以小型高壓鋼 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長槍,經實際裝填直徑約八m m鋼珠(重約二.○公克)試射三次,測得鋼珠發射速度 分別為九十五、八十七、八十六公尺/秒,計算其發射動 能分為九.○三、七.五七、七.四○焦耳,單位面積動



能分別為十七.九五、十五.○六、十四.七一焦耳/平 方公分,依上開殺傷力之數據認定為不具殺傷力;而扣案 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改造玩具手槍半成品三枝,其中二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00000 00000號)均係以小型高壓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之 空氣手槍,經檢視,欠缺槍管,無法發射彈丸,而均無殺 傷力;其中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號)係以小型高壓鋼瓶內氣體為發射動力之空氣手槍,經 檢視,欠缺槍管及槍身右側外蓋,無法發射彈丸,而均無 殺傷力等情,則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五年八月 十日刑鑑字第○九五○○九一一六五號槍彈鑑定書一份附 卷可稽。
(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否認有改造玩具手槍之行為云云,惟 查被告於警詢供稱:「另外改造槍枝目錄表三張、改造手 槍使用說明書二張,是我寫下來要貼在網路上,如果有人 家的空氣槍要更改或更換或增加配件,我就將價目表貼在 網路上,供網友選取下單。」、「槍是跟一般玩具店或上 網跟人家買的,其他像槍管等是我跟專門賣鐵管的店家所 購買的。工具則是在特力屋買的。」、「我是在網路上看 一些改造槍枝的資訊,我就從上面學習下來。」;於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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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