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自字第54號
自 訴 人 乙○○
自訴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
被 告 甲○○
丙○○
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甲○○等偽造文書案件(95年度自更字第
4號),追加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乙○○前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 十七日具狀追加自訴被告甲○○、丙○○無權制作之九十年 九月二十三日臺中市廣西同鄉會第六屆第四次會員大會紀錄 中偽造登載「總幹事丙○○報告今日大會出席人數」等文字 ,因認被告二人有冒充總幹事,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按:自訴人前認被告二人共同於該次會議紀錄上虛捏記載 該會組織章程,經無異議通過於該會組織章程第十條增列第 一項:「本會會員不履行會員權利義務責任,且連續二年( 二次)無故不參加會員大會者,視同自動放棄會籍」,使自 訴人之訴訟權益及會員權利均蒙受損害,認被告二人涉犯共 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而提起自訴(本院九十五年度自更 字第四號,原案號: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一七號)在案】。 經查該會議紀錄內尚有偽造擅將「非會員之黃漢佳十八票當 選為理事,非會員之李富誠十票當選為理事,非會員之姚儒 璜四票當選為候補理事,非會員之胡光田六票當選為監事及 當選為常務監事」部分,均屬虛捏偽造,因均足以生損害 於自訴人之會員權利,又生損害於臺中市廣西同鄉會法人人 格之同一性,是被告甲○○、丙○○所為,係屬行使偽造私 文書犯罪之牽連犯,自得追加自訴,請求併案審判被告甲○ ○、丙○○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為此依法追加自訴 等語。
二、按刑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 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 一項固有明定;惟所謂相牽連案件,依同法第七條規定,係 指:(一)一人犯數罪,(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三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 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之案件,始該當之。 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一規 定,於自訴程序亦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 、第三百四十三條亦定有明文。是追加自訴,如逾前開相牽
連犯罪或本罪誣告罪之範疇,即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自應 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經查,本件追加自訴意旨所指前開會議紀錄中虛捏記載「非 會員之黃漢佳十八票當選為理事,非會員之李富誠十票當選 為理事,非會員之姚儒璜四票當選為候補理事,非會員之胡 光田六票當選為監事及當選為常務監事」之事實,與本院九 十五年度自更字第四號自訴意旨所指「被告二人均為無制作 權人,共同於上開該會第六屆第四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上虛 捏記載該會組織章程,經無異議通過於該會組織章程第十條 增列第一項:本會會員不履行會員權利義務責任,且連續二 年(二次)無故不參加會員大會者,視同自動放棄會籍等文 字」之事實,均源於同一份該會第六屆第四次會員大會會議 紀錄,則本件追加自訴意旨所指被告二人共同偽造據以行使 之私文書仍屬同一(即該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僅就所認 該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中記載虛偽不實之部分有所補充陳明 而已,是本件追加自訴自非前開自訴之相牽連案件(亦非屬 牽連犯)甚明。自訴人援引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提起 本件追加自訴,容有誤會。本件追加自訴與前開法文規定得 提起追加自訴之要件不符,是本件追加自訴之起訴程序顯然 違背規定,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