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5年度,205號
TCDM,95,交附民,205,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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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新瑞德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三三五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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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瑞德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