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95年度,2572號
TCDM,95,中簡,2572,200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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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2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
偵字第34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四行「張基雄所有」更 正為「張基雄所使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又本院斟酌被告甲○○前因犯竊盜 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甫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 十五日假釋出監 (期滿日為同年九月十六日,於本案不構成 累犯),竟於假釋期間即同年九月五日再為本案犯行,被告 行竊得手之際旋為被害人張基雄發現而將竊得財物棄置逃逸 ,該等財物業經張基雄領回等情,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 江 奇 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 美 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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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