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93年度,48號
TCDM,93,金訴,48,2006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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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金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亥○○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律師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楊承彬律師
      謝萬生律師
被   告 庚○○
      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主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
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九八、二○七九三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
二二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共同連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連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亥○○共同連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連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午○○共同連續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詐欺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庚○○共同違反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行使變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違反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己○○為址設於臺中市○○路一七二五號一樓「生璟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生璟公司)董事長,實際掌控生璟



公司之全部業務與財務運作,為從事業務之人,並為公司法 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稱 之商業負責人。生璟公司之資本總額與實收資本總額原為新 臺幣(下同)二百八十萬元,登記營業項目雖包括食品、飲 料、清潔用品、化妝品、運動器材、電器、日常用品、一般 百貨、汽機車零件配備等之批發與零售,實則以包裝水(礦 泉水)之批發零售為主要營業內容,每年營業額度僅百萬餘 元,營運佳況不佳且呈虧損狀況。己○○於民國九十年八月 間,經友人介紹而認識陳文宗,陳文宗與大陸籍人士黨德潤 (「北京夢藍固體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在大陸地區研發而擁有有關固體廢塑膠物再生煉製汽、柴 、重油之環保技術(以下稱簡稱固體塑料再生技術),並在 中國大陸北京市設立一座小型工廠試行運轉中,己○○得知 後甚感興趣,遂於同年十月間,與林慶南、生璟公司股東子 ○○等人前往中國大陸北京市,由陳文宗陪同介紹而參觀該 座工廠,己○○興致更為盎然,認具有無限商機,當場並拍 攝錄影以供返臺後製成推展業務、吸引資金之光碟片(主題 :「垃圾變黃金」)使用,另一方面則積極與陳文宗洽商合 作,意欲將該項固體塑料再生技術引進臺灣地區。亥○○自 八十九年間起於生璟國際公司任職,原本僅擔任業務員一職 ,嗣亦具有生璟公司之股東(人頭)身分。午○○為設址於 南投縣草屯鎮○○路九一三號一樓「力冠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力冠公司,九十二年四月廿八日已勒令停業) 之董事長,並為實際負責人,而力冠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則為 投資顧問、企業經營理顧問、仲介服務等業務,並未經主管 機關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現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交易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核准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亦非證券商不得從事 證券業務。
(一)生璟公司部分:
1、己○○有心利用該項固體塑料再生技術創造環保商機,但 所需經費十分龐鉅,礙於自身資力嚴重不足,且明知生璟 公司原有股東子○○、林明煌、李錦益、陳秀茹、劉大窳 、龐仕遷、洪任計、饒啟瀚(以上實為人頭股東)亥○○曾素香亥○○之妻)、A○○、陳文昌、饒啟瀚等人 皆無意願再提供資金,故僅止於書面籌劃階段,無法為進 一步實現購地設廠營運。己○○竟萌生以未上市、未上櫃 之生璟國際公司股票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手段以籌募資 金(即以形式之公司股票換取實質之現款資金)之念頭, 直接與代客記帳業者庚○○,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暨透過庚○○而間接與和信會計事務所負責人甲 ○○(不具有會計師資格)三人,共同基於公司負責人就 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應收之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與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公司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己○○庚○○二人於九十年十、 十一月間,均明知生璟公司實際於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上午 十時(起訴書誤載為十時五十分)、十一時,並未於生璟 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議、董事會議,竟推由庚○○於九十 年十一月間某日,在臺中市○○○街九巷一號「庚○○會 計事務所」製作有關變更章程,增加資本總額至一億二千 萬元發行新股(即原本為二百八十萬元,增資一億一千七 百二十萬元),擬定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為增資基準日等 不實內容之生璟公司股東會議事錄及董事會議錄各一份。 之後,己○○庚○○甲○○皆明知生璟公司應收之增 資股款一億一千七百二十萬元,包括己○○本人在內之十 三名股東並未實際繳足以辦理現金增資,而由甲○○向不 知情之E○○借款一億一千七百二十萬元,並於同年十一 月二十日存入甲○○為辦理銀行存款證明而於亞太商業銀 行彰化分行(現改制為復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開設之生 璟國際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二七四四二─一 ─○)內,充作增資股款已繳納之證明,表明股東之股款 已收足,再由庚○○於九十年十一月間某日,在臺中市○ ○○街九巷一號「庚○○會計事務所」,製作內容不實之 「生璟公司資產負債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試 算表(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各一份交付甲○○,繼由 甲○○委託不知情之津銘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子慈(原 名許秀英),依不實股款繳納證明(即存摺存款記載)、 資產負債表、試算表,查核製作不實之「公司設立資本額 查核報告表」,而以此不正之方法使生璟公司財務報表發 生不實之結果,再將之交予庚○○,由庚○○將全部資料 彙整齊全後,於同年十二月七日持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因資本額達一億元以上,函轉由經濟部辦理)表明業已 收足應收足之股款,而以發行新股、增資之事由辦理變更 登記,致使承辦之公務員經實質審查後,仍將上開不實事 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而於同年月二十六日核准生 璟公司為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生璟公司其他股東之權益 與經濟部審核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生璟公司嗣於九十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變更公司名稱為「生璟生技環保股份有 限公司」,之後再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變更公司名稱 為「笙璟生技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前開一億一



千七百二十萬元隨即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分六筆轉帳 返還蔡宗琦
2、己○○為爭取前開固體塑料再生技術之總代理合作授權( 全球代理權、臺灣地區技術轉讓),乃積極與陳文宗洽商 合作,而於九十年十月廿二日,即以生璟公司名義與北京 夢藍固體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有限公司簽定「總代理合作 授權書」。己○○亥○○二人自九十年十一月間起,明 知生璟公司之非上市(櫃)股票未經主管機關證期會核准 ,不得出售該公司所持有之公司股票,並明知生璟公司之 資本額一億二千萬元係屬空頭虛假、經營團隊部分成員學 經歷非係事實、未來五年營運計劃與預估營收財務預測僅 為紙上空談,惟冀圖抬高股價暨順利辦理釋股以籌募資金 ,竟基於意圖為己○○與生璟公司不法所有之共同概括犯 意聯絡,製作內容不實之「生璟公司─營運企劃書」一份 等宣傳品,並耗資推由亥○○委請不知情之廠商架設SJ -BIO-COM.TW網站公告上開相關不實之資訊, 且委請商業週刊、工商時報、經濟日報、聯合報等報章雜 誌記者針對己○○、生璟生技公司、固體塑料再生技術等 部分製作專欄或以召開記者會形式,將上開誇大不實訊息 ,公布於商業週刊、工商時報、經濟日報、聯合報等報章 雜誌,而對不特定之投人施以詐術,復連續向A○○、戌 ○○、G○○、I○○等非特定人誆稱:生璟公司正要積 極建廠營運,前景看好,在九十一年三月間,股票將要上 櫃,且屆時會有創投公司、法人、證券公司等入主鎖單, 保證以每張(一千股,每股七十元)七萬元之價格收購持 股,可以選擇保留或賣回給公司等語,致使戌○○、G○ ○、I○○等人陷於錯誤,除了分別於附表一編號三、二 一、二三所示之時間,認購如附表一編號三、二一、二三 所示之生璟公司之股權外,並向親友介紹推廣以認購生璟 公司之股權,迄至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止,陸續有B○○( A○○之弟)、地○○(A○○之姻親)、戌○○、壬○ ○、卯○○、辰○○、巳○○、黃○○、未○○、丑○○ 、戊○○(起訴書誤載為王宗扇)、丁○○(起訴書誤載 為王宗治)、乙○○、丙○○、酉○○、H○○、D○○ 、宇○、癸○、辛○○、C○○(起訴書誤載為劉清笑) 等人亦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編號三、二一、二 三除外)所示之時間,購買如附表一(編號三、二一、二 三除外)所示之生璟公司之股權,致戌○○、G○○、I ○○、B○○、地○○、戌○○、壬○○、卯○○、辰○ ○、巳○○、黃○○、未○○、丑○○、戊○○、丁○○



、乙○○、丙○○、酉○○、H○○、D○○、宇○、癸 ○、辛○○、C○○等人支付己○○購買生璟公司股票之 股款共計七百八十四萬元(詳如附表一所載,起訴書誤載 為七百九十萬元),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二)創璟生技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璟公司)部分: 1、九十一年三月初,己○○經由臺中市德信證券公司襄理宙   ○○介紹而與午○○認識,當時己○○有鑑於以生璟公司 股票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釋股以籌募資金之手段,成效不 佳,而據午○○告稱其所經營之力冠公司專以從事新設立 公司之輔導業務(實則以非法經營非上市(櫃)股票對非 特定人公開招募、買賣之證券事業,從中賺取佣金或差價 為業),己○○遂萌生以將前開固體塑料再生技術移轉為 由,另行設立生璟公司之子公司即創璟公司,而達到公開 籌募資金之目的之念頭,與午○○達成口頭協議,希由力 冠公司承辦輔導生璟生技公司之經營、全權為設立創璟公 司而召募發起人與募集資金等證券投資服務工作,雙方言 明對外招募創璟公司股份每股實際銷售額為十八元至二十 五元不等,其中面額十元部分歸己○○所有充作創璟公司 之股款,其餘部分則皆歸午○○所有,己○○另以顧問費 用名義給予午○○個人六百張(每張一千股,一股面額十 元)創璟公司之股票作為酬勞,己○○復指示亥○○協助 處理股款、認股繳款書等股務工作。午○○明知經營證券 投資顧問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須經主管機關證期會核准 ,但力冠公司之登記營業項目,並不包括經營證券投資顧 問或其他證券服務等業務,亦未經核准發給許可執照,且 其與己○○亥○○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即證期會之核准 或申報生效後,不得對非特定人公開出售所持有表明具有 領取股票權利之證書(即於公司成立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 募股份,而出售之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暨明知生璟公司 之資本額一億二千萬元係屬空頭虛假、經營團隊部分成員 學經歷非係事實、未來五年營運計劃與預估營收財務預測 僅為紙上空談,故而「生璟公司─營運企劃書」等宣傳品 之內容為不實,竟共同基於連續出售表明具有領取股票權 利之證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一年三月間起,由己○ ○、亥○○提供生璟公司之宣傳資料,包括「生璟公司 ─營運企劃書」、技術說明書、設廠計劃說明書、報章雜 誌剪報、「垃圾變黃金」光碟片等物予午○○,而由午○ ○利用召開公開說明會、設立網站公開介紹生璟公司與創 璟公司、透過力冠公司不知情業務員對非特定之親友推銷 等管道,將不實之訊息灌輸予不特定之投資人,而向不特



定之投資大眾施用詐術,迄九十一年七月間止,誘使如附 表二所示之吳怡穎等三百二十五位投資人(起訴書誤載為 申○○等一百餘人)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創璟公司具有營 運能力,並獲利可觀,以致對於創璟公司股權價格判斷錯 誤,而陸續認購創璟公司之股權計一百五十八萬八千股( 認購之股數、股價詳如附表二所示),而支付顯不相當之 股款價格,共計三千八百三十五萬六千元(起訴書誤為一 千六百萬餘元)予午○○,而向力冠公司認購創璟公司之 股權,而成為原始股東,致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午○○除 將所收取股款中之一千五百八十八萬元(即每股股價十元 部分,起訴書誤為六百餘萬元)交予己○○亥○○存入 合作金庫銀行美村分行之創璟公司帳戶內(帳號:000 0000000000),其餘盡歸午○○所有。 2、嗣至九十一年六、七月間,己○○雖見創璟公司招募原始 股東與股金之情況不佳,實際入款僅有一千五百八十八萬 元(起訴書誤為六百萬餘元),仍決意要申請設立創璟公 司,而己○○為使創璟公司能順利設立,明知設立登記資 本額一億二千萬元,並未全部認足,且包括己○○、I○ ○、陳文宗(技術入股)、劉大窳、午○○亥○○、林 萍華、生璟公司等八位股東均未繳納股款等情,竟直接與 庚○○,暨透過庚○○而間接與甲○○(另移送偵辦)三 人共同基於公司負責人就股東未實際繳納公司應收之股款 ,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與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 ,致使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己○○委 由庚○○對外借款一億二千萬元充作股款證明,庚○○自 己適因需款急用,為貪圖一億二千萬元與一千二百萬元之 利息價差,遂另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變造私文 書之犯意,趁此機會,先透過甲○○向E○○借款一千二 百萬元,並於同年六月十七日存入庚○○為辦理銀行存款 證明而於亞太商業銀行北屯分行(現改制為復華商業銀行 北屯分行)開設之創璟公司籌備處帳戶(帳號00000 00─一○六五二─一─○)內,再於不詳時間,在臺中 市○○○街九巷一號「庚○○會計事務所」,以變更小數 點位置、剪貼後影印方式,將亞太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創璟 生技公司籌備處帳戶之存摺內容變造為「九十一年七月八 日,存款一億二千萬元」,偽充作股款已繳納之證明,表 明股東之股款已收足,並向己○○佯稱已借款一億二千萬 元,並向己○○收取借款利息,己○○不疑有它,遂陷於 錯誤,而交付一億二千萬元之利息約三十多萬元(正確金 額不詳),庚○○因此詐得約二十萬元(正確金額不詳)



庚○○並在臺中市○○○街九巷一號「庚○○會計事務 所」,製作內容不實之「創璟公司資產負債表(九十一年 七月八日)」、「試算表」一份交給甲○○,再由甲○○ 委託不知情之鄭維仁會計師,依不實股款繳納證明(即存 摺存款記載)、資產負債表,查核製作不實之公司設立資 本額查核報告表,而以此不正當之方法製作不實之財務報 表,庚○○將全部資料彙整齊全後,於同年七月十一日持 之向經濟部表明業已收足應收足之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 登記,致使承辦之公務員於審質審查後,仍將上開不實之 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而於同年八月一日核准 創璟公司為設立登記,足生損害於吳怡穎等認股發起人之 權益與經濟部審核公司登記之正確性,期間,上開一千二 百萬元,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即返還E○○而提領一空 。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報告,及B○○( 告訴代理人A○○)、地○○、G○○、寅○○(告訴代理 人戌○○)等人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 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亦有規定;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甚明。證人A○○等人於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業經具結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 存在,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自具 備證據能力;其餘之傳聞證據,因被告等人於本院言詞辯論 終結期日,均表明對於證據能力不爭執,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視為同意上開證據具 備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 ,相關陳述人均未曾主張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足信作 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因而認為適當,故該等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均具備證據能力而均得作為證據,合



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除被告庚○○坦承所涉全部犯罪事實外,訊 據:⑴被告己○○除就違反公司法之犯行認罪外,其餘犯罪 事實均矢口否認,並辯稱:伊會知道這個產業,是因為林慶 南在中部辦公室在環保署擔任技正,他們才會去大陸參觀, 覺得這產業有發展的前途,故才會在資金未籌足前辦理創璟 公司的登記。對於是否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認為有主 管機關經濟部實質審查的權限,應未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的罪嫌。當時雖沒有開董事會、股東會,但這部分確實有經 股東會、董事會的同意,沒有造成實質上的損害,沒有造成 偽造文書,且該部分偽造董事會、股東會紀錄,其作成名義 ,應該是屬於紀錄人作成的文書,沒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對 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的部分,生璟公司所有股份找到買主後才 從原股東移轉出去,不符合發行的要件,這是後來轉移股份 ,不是後來增資才移轉的,且該部分當時在股權移轉過程中 ,由相關員工召募,這些員工對於公司相當瞭解,沒有詐欺 情形。至於創璟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的部分,是委由被告午 ○○處理,雖有去說明會現場,但伊不知道這是違法形成召 募的,伊是信賴被告午○○的專業,沒有要故意詐欺投資大 眾的情形,且伊不知道被告午○○召募的情形,故沒有與被 告午○○共犯證券交易法的犯行云云。⑵被告亥○○則矢口 否認有上揭犯罪事實,並辯稱:伊是單純公司員工,沒有參 與生璟、創璟公司股票移轉、召募的行為,只是辦理股票交 割的行為,故沒有意思聯絡的情形,且伊只是在創璟公司擔 任佈置會場、操作實驗組的行為,沒有犯意的聯絡云云。⑶ 被告午○○除坦承有關接辦有關創璟公司募股業務,涉嫌違 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八條犯行外 ,餘均否認,並辯稱:伊根本不知道資本額是虛假的,對於 文宣品等伊都沒有參與且不知情,伊要推廣創璟公司股票, 有去北京參觀,故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的情形。另就投 資創璟公司的人,因被告午○○召募的都是親友,他誤信這 家公司是有前景的公司,被告沒有常業詐欺行為云云。⑷被 告甲○○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伊與庚○○沒有業務往 來,庚○○未曾介紹公司登記的案件給伊,九十年十月間借 一億多元的事伊不記得了,但九十一年七月間,庚○○跟伊 說她朋友要借一千萬元左右,伊告訴E○○,E○○叫伊去 跟庚○○講到銀行開戶,E○○就自己去弄了,存摺與印鑑 是E○○交給伊,伊將存摺轉交給庚○○,利息是E○○賺 的,伊只賺取仲介費萬分之一,會計師簽證、公司登記的部



分是庚○○自行辦理的云云。經查:
(一)被告己○○為址設於臺中市○○路一七二五號一樓生璟公 司董事長,生璟公司之資本總額與實收資本總額原為二百 八十萬元,登記營業項目雖包括食品、飲料、清潔用品、 化妝品、運動器材、電器、日常用品、一般百貨、汽機車 零件配備等之批發與零售,實則以包裝水(礦泉水)之批 發零售為主要營業內容。被告己○○於九十年八月間,經 友人之介紹而認識陳文宗,陳文宗與大陸籍人士黨德潤( 「北京夢藍固體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在大陸地區研發而擁有有關固體塑料再生技術,並在中 國大陸北京市設立一座小型工廠試行運轉中,被告己○○ 遂於同年十月間,與林慶南、生璟公司股東子○○等人前 往中國大陸北京市,由陳文宗陪同介紹而參觀該座工廠, 己○○並拍攝錄影以供返臺後製成光碟片(主題:「垃圾 變黃金」)使用,另一方面則與陳文宗洽商合作,意欲將 該項固體塑料再生技術引進臺灣地區等情,業據被告己○ ○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核與證人陳文 宗及A○○於偵訊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詳見九十二年 度偵字第一一四九八號偵查卷《二》第八二至八四頁、九 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七九三號偵查卷第八二至八六頁), 並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經(九四)中 辦三字第○九四○一六八九五五○號函送之經濟部第一四 四七五一號生璟公司核准登記卷宗影本一份(原臺灣省政 府建設廳第三科第五七二九六五號)、總代理合作授權書 影本一張(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九八號偵查卷《一》 第四六頁)、北京市夢藍固體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有限公 司檢驗報告(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九八號偵查卷《一 》第一一七至一二二頁)在卷可稽。
(二)生璟公司增資登記部分:
 1、生璟司並未召開股東會、董事會,卻製作不實議事錄,並 進而申辦增資登記,所以生璟公司之資本額一億二千萬元 係屬空頭虛假等事實,業據被告己○○庚○○供述綦詳 ,且互核相符,詳述如下:
㈠被告己○○之供述:
1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在調查站訊問時供述:「(問: 經歷、現職?)我在七十二年間退役後,經營重機械、    工程機械零件買賣及維修,八十二年間設立宣宇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由我擔任負責人,主要經營塔式吊車、工   程電梯及重機械等機具租賃及買賣業務,八十七年間另  與友人合夥開設生璟公司,經營食品、清潔用品、化妝



品、運動器材及汽車零件等批發買賣業務,九十年間, 生璟公司進行增資..,我即一直擔任董事長職務迄今 。(問:生璟公司的主要營業項目為何?公司資本額若 干?組織架構、營業情形及負責人為何?)生璟公司的 主要營業項目為:食品、清潔用品、化妝品、運動器材 、電器、日常用品、一般百貨及汽車零件等批發及零售 買賣業務;公司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億二千萬元,原 始股東除我本人外,尚有亥○○、子○○、林明煌、李 錦益、陳秀茹、劉大窳、A○○、J○○、曾素香、陳 文昌、饞啟瀚及洪任計等計十三人,九十一年十月間公 司再度改組,前述股東子○○、林明煌及洪任計退出董 事及監察人職務,由I○○、陳文宗接任董事,由劉大 窳接任監察人,公司內設總經理由何慶生擔任、協理由 亥○○擔任、會計由賴璧琇擔任及技術總監陳文宗,其 中賴璧琇專任會計工作,陳文宗在公司向客戶作技術說 明及服務,餘等人除作客戶服務工作外,均須外出尋找 客源;公司在九十、九十一年之年度營業額平均約一百 餘萬元。(問:生璟公司增資時有無發行股票?資金來 源為何?)生璟公司於九十年十一月間辦理增資改組, 當時生璟公司之資本額為二百八十萬元,增資至一億二 千萬元,股東由七人增為十三人,並有發行股票一千二 百萬股(每股十元),但每位股東詳細持股比例我並不 清楚;生璟公司申請增資作業係委託庚○○會計事務所 辦理,資金證明亦由渠代為籌措,每位股東並未依實際 持股比例提出現金增資。..」等語(詳見九十二年度 偵字第一一四九八卷《一》第二至六頁),及於九十二 年五月六日調查站訊問時供述:「(問:生璟公司.. 九十年十一月間曾辦理新臺幣(下同)一億一千七百二 十萬元現金增資案,股款流向為何?)此筆增資款項一 億一千七百二十萬元現金,我交給臺中市庚○○會計師 ,因為該筆款項我是以公司名義向庚○○會計師借來的 ,我付了五十三萬元利息費用給庚○○。(問:《提示 「復華銀行彰化分行即原亞太商業銀行彰化分行」提供 該行戶名生璟公司帳號:二七四四二一─○號活期性存 款交易明細分類帳》從以上資料顯示,生璟公司於九十 一年十一月間辦理現金增資一億一千七百二十萬元,股 東所繳股金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入帳,但於九十二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又轉出一億一千七百二十萬元,你有無 異議?)我沒有異議。(問:《提示亞太商業銀行提供 該行戶名生璟公司帳號二七四四二一─○號,九十年十



一月二十二日轉帳傳票影本二張》以上傳票顯示生璟公 司的增資股金一億一千七百二十萬元轉入己○○私人帳 戶據為己有,請問原因為何?)此筆增資款項一億一千 七百二十萬元現金,確實由生璟公司帳號二七四四二一 ─○號轉入本人己○○帳號二七四四三九─○號存摺內 無誤,但是該筆款項我是委託庚○○辦理,所以該筆款 項由我帳戶支出還給庚○○,因為我的公司大小印章及 私人印章、存摺都交給庚○○辦理,所以該筆款項入我 帳戶後,庚○○如何提領,我並不清楚。(問:你為何 侵占生璟公司增資股款一億一千七百二十萬元?)因為 該筆增資款項係前述委託庚○○會計師借來的,辦理完 增資後我就還給庚○○會計師,我並沒有侵占。..( 問:你有無告知I○○,生璟公司實際上增資並未募得 一億一千七百二十萬元現金注入公司,而係自庚○○會 計師借貸而來?)我並未告知I○○實情。」等語(詳 見九十二年偵度字第一一四九八號偵查卷《一》第九至 十二頁)。
2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偵查中供述:「(問:當初生璟 公司在九十年十一月間為了向經濟部提出變更增資的證 明是否真的?)這部分我託庚○○去辦理的,她是如何 取得資金證明的我不清楚,我總共支付五十二萬多的費 用。(問:當初創璟公司在九十一年七月間向經濟部提 出設立登記證明是否真的?)是委託庚○○去辦理的, 這次費用花了五十三萬多元,這二筆費用包括借貸的利 息在裡面..。庚○○是如何去辦理資金證明的我不清 楚,我都是跟庚○○接觸而已,她如何辦理後續的事我 不清楚。(問:這二本亞太的存摺及印章庚○○有無交 付給你?)沒有。我都沒有看過。這二本存摺中的金額 有無還了我不清楚,因為不是我辦理的。(問:你有無 在復華商銀彰化分行開戶?)我是依照庚○○的指示去 開戶申請單上面簽名而已,存摺、印章我都沒有拿。( 問:在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你有親自去將一億一千七 百二十萬元分成五筆轉帳去給E○○?)沒有。我只有 開戶,這是庚○○去辦的。(問:你知道生璟公司及創 璟公司的登記資本額都是一億二千萬?)我知道公司的 資本額都設定一億二千萬,當初規劃認為需要這筆金額 ,當時我們確實沒有這一億二千萬,就委請會計師幫我 們辦理。(問:九十年十一月及九十一年七月間這二家 公司實際的資金有多少?)生璟只有一百多萬的資金而 已,創璟公司則沒有。(問:是否知道這樣辦理手續付



出資金證明的利息?)我知道,庚○○有告訴我要付利 息。(問:對於違反公司法部分有何意見?)這部分我 沒有意見。」等語(詳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九八 號偵查卷《二》第六九至七十頁)。
3於本院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審理中供稱:「(審判長問 :當初生璟公司要增加資本額,有無經過股東會或董事    會決議?)我口頭告知而已,並沒有開會。(審判長問    :增資案其他股東或董事有無同意?)我只有口頭告知   ,他們沒有明確表達同意。(審判長問:股東有哪些是  人頭股東?)子○○、林明煌、李錦益、陳秀茹、劉大 窳、龐仕遷、洪任計、饒啟瀚是人頭股東。其他亥○○ 、A○○、陳文昌有實際出資。曾素香亥○○的太太 ,他的部分是亥○○出資。(審判長問:既然沒有召開 股東臨時會議、董事會議,會議記錄如何而來?)由庚 ○○製作的。(審判長問:在何處製作?)在他的事務 所(臺中市○○○街九巷一號)製作。(審判長問:何 時製作?)我記不得。當時委由庚○○辦理,所以我不 清楚。(審判長問:這些增資舊有股東實際有無出資? )無。(審判長問:增資款項如何而來?)委由庚○○ 處理。(審判長問:當時如何與庚○○洽談?)我想他 是專業辦理增資,我有問增資要多少費用。當時我沒有 這方面的常識,我比較不懂。我當時說請他辦理增資, 要多少代辦費用。(審判長問:庚○○說要多少費用? )代辦費用及利息費用共五十幾萬元,實際細分我已不 記得。(審判長問:所謂利息是要繳給他所借的股款的 利息?)是的。(審判長問:代辦費用是給庚○○?)   是的。(審判長問:庚○○實際幫你借多少錢?)增資  一億二千萬元扣除原有的資本的數目。..(審判長問 :生璟公司辦理增資後,有無發行股票?)有。(審判  長問:發行幾張?)票面幾元就幾張。總發行額為壹億 兩千萬元,因為原有的兩百八十萬元並沒有發行股票, 在這次就統一發行。(審判長問:有關生璟公司的資產 負債表、試算表,由何人製作?)庚○○。..(審判 長問:資產負債表有關股東權益部分,是否真實?)應 該不實在。(審判長問:資產負債表、試算表何時製作 ?)日期不清楚。(審判長問:在何處製作?)委由庚 ○○製作,應該是在他的事務所。(審判長問:生璟公 司的設立資本額、查核報表委由何人製作?)庚○○。 (審判長問: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發行新股增資為由    辦理變更登記,何人處理?)庚○○。..(審判長問



   :既然股款沒有實際繳足,你發行的股票是登記在何人    名下?)登記在我個人及其他股東的名下。(審判長問    :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向經濟部提出上開變更登記事項    何人辦理?)委由庚○○辦理。」等語(詳見本院卷《 三》第六三至六八頁)。
   ㈡被告庚○○之供述:
1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偵訊時供述:「(問:從事何業 ?)代客記帳,以庚○○的名義做為事務所名稱,之前 在大雅路,現轉到自家營業了。我沒有會計師的執照。 我做這行業已經有十年了,平常只有我一個人,在暑假   時有請一名工讀生。(問:和信會計事務所的甲○○你  是否認識?)認識,我跟他有資金借貸的關係,沒有很 頻繁,資金往來也不大。(問:《提示亞太商銀000    0000000000生璟公司的存摺第一頁九十年十   一月二十日的存款紀錄》這個存摺上的一億二千多萬是  你偽造的?)銀行存摺部分我沒有偽造。(問:錢是從 那裡來的?)是跟甲○○借的,我跟他的借貸金額是一    億二千萬。甲○○背後的金主是誰我不清楚。..(問    :目前這二筆錢是否已還?)我不清楚。(問:你負責    替生璟及創璟公司做假的資金證明,你為何不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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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