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92年度,2685號
TCDM,92,金重訴,2685,2006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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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金重訴字第26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熊梓檳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
八八四七、八八九四、一○五九八、一○五九九、一○六○○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乙○○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九十年八月一日 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其係臺中市第九信用合作社(以 下簡稱臺中九信)總社副總經理兼授信小組召集人,為受臺 中九信全體社員之委託而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乙○○另投 資設立「文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由其妻午○○掛名為負 責人,實際業務均由乙○○負責運作,以下簡稱文奐公司) 、不動產生意及臺中縣大里市○○路○段五六五號之黃昏市 場,並為「汶喬企業有限公司」之股東,且參與經營。乙○ ○明知:㈠財政部所定「信用合作社對每一社員授信最高總 額」(財政部七十八年一月十日臺財融字第七七○九六○三 八一號函訂定,八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臺財融字第八○一二九 七三六六號函、八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臺財融字第三一九八二 六六七號函修正)明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自然人授信最高 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八千萬元,其中無擔保授信 總額不得超過二千萬元。㈡「個人授信案件徵信處理注意事 項」第四點規定,個人年度收支,應根據有關資料酌予匡計 ,其在金融機關總授信金額達二千萬元以上者,包含本次申 貸金額(以臺北市銀行公會聯合徵信中心電腦統計資料為準 ),或在本金融機構授信達一千萬元以上者,應與年度綜合 所得稅申報書影本(以經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者為準) 核對。借款申請人如未能及時提供稽徵機關證明與正本相符 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時,得提供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影本並加附相關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款書或扣繳憑單影 本。」㈢財政部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臺財錢第二一三三 六號函明示:「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經理人,不得利用其 有關企業之職員,以社員名義向合作社套借任何貸款或為借



款之保證人,提供其關係企業使用」。然而乙○○為取得資 金供自己所營事業週轉使用,竟基於意圖自己不法利益之概 括犯意,於如附表所示編號C-01至C-12(編號C- 09乙○○ 部分及C-11張麗真部分除外,詳後述)之時間,連續多次利 用臺中九信副總經理之身分,負責督導各分社之便,與時任 前揭各分社之經理、總社總經理張汶池等人商議,向臺中九 信申辦如附表三所示之貸款案。因乙○○身為臺中九信之副 總經理兼授信小組召集人,審核貸放款本人必須迴避,且每 一貸款戶均受有貸款額度上限之限制,乃覓由親友、員工或 舊部屬:蔡敏興(堂姐之子)、林憲穗(表弟)、張麗真( 堂弟王江漢之妻)、王淑美(堂妹)、王貴芳(弟弟)、午 ○○(太太)、康素容(前臺中九信員工)、張金旭(汶喬 賓館及文奐租賃之員工)、吳桃(媽媽)、王貴芳(弟弟) 、張秋露(大里國光路二段五六五號黃昏市場員工)等人, 充當人頭借戶,並指示不詳之經辦人員填寫不實之個人資料 表,虛列人頭戶之收入金額,向臺中九信辦理貸款相關事宜 ,部分貸款案並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而乙○○各貸款 案承辦分社經理辰○○、卯○○、丁○○、癸○○、子○○ 及總社總經理張汶池、理事主席寅○○等人(各貸款案之承 辦經理及行為人詳如附表三所示,寅○○、張汶池原由檢察 官併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經該院退回檢察官另行 偵查中,其餘分社經理辰○○、卯○○、丁○○、癸○○、 子○○等人均另行審結),亦均明知該貸款案之實際放款對 象是副總經理乙○○,而蔡敏興等借戶係為乙○○找來之人 頭,乙○○欲藉「分散貸款,集中使用」之方式,規避貸款 限額之規定,變相超額貸款,與貸款規定不合不應貸放之作 業程序,仍與乙○○共同意圖為乙○○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未依貸款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而 相關徵信人員復未對名義借戶之個人信用、資力收入、還款 能力等進行徵信,直接將個人資料表內所登載之資料,照抄 至徵信調查表中,並據以核貸,嗣後乙○○未予償還,致臺 中九信發生約四億六千八百六十五萬九千元之催收款項,使 臺中九信及全體社員之財產發生重大損害。其詳情如下:(一)C-01部分:八十一年七月二十日,乙○○因購買土地需要 資金,為規避財政部對於同一社員之授信限制,以其親戚 蔡敏興(堂姐之子)、林憲穗(表弟)二人為人頭,由登 記於蔡敏興、林憲穗二人名下,但實際所有人為乙○○之 坐落臺中市○○區○○段第一四四、六○七─四地號土地 (已改編為臺中市○○區○○段第四九三、三八一地號) 作為副擔保品,向臺中九信一心分社辦理信用貸款。乙○



○為順利取得款項,指示不詳之經辦人員,將蔡敏興、林 憲穗之個人資料表中年度收支情形各虛增為三百七十萬元 (實際收入僅二十萬元)、七百七十萬元(林憲穗根本未 提供任何所得資料,亦無人出面向林憲穗辦理徵信),製 造借款人有繳息能力的假象,並偽填借款用途為「購買砂 石運輸設備」云云。臺中九信負責徵信之人員亦明知該等 貸款案實際上為乙○○之貸款案件,仍予以配合放水,未 據實進行徵信調查,將個人資料表之年度收支情形如數轉 錄至信用調查表,並將償債能力評定為「良好」,營業狀 況「堅實」云云。乙○○並親自率隊至前揭擔保品坐落處 估價。而張汶池、寅○○、卯○○、丑○○、辰○○等人 亦明知本件實際上係乙○○之貸款,已超過每一社員貸款 不得超過八千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不得超過二千萬元之 規定,仍各准貸二千萬元,計四千萬元,而為違背任務之 行為。經臺中九信一心分社於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撥款 後,全數移由乙○○使用。嗣後前揭貸款屆期,乙○○無 力償還,多次以同一手法展期轉貸,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四 日即因違約繳息轉為催收款,各為一千七百三十萬元,本 息共計三千四百六十萬元,經以提供之擔保品聲請法院拍 賣,至特別拍賣程序仍無人應買,使臺中九信及全體社員 受有財產之損害。
(二)C-02部分: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乙○○因需要資金, 為規避財政部對於同一社員之授信限制,以其親戚張麗真 (堂弟王江漢之妻)、王淑美(堂妹)二人為人頭,由乙 ○○提供實際為其所有,登記於王淑美名下,坐落臺中市 北屯區○○段二九八─六、二九八─十三、八○二─三、 八○二─六地號土地(同A-05案之擔保品,王淑美持分百 分之二十,已改編為臺中市○○段第一六○、一六一、一 六二、一六三地號),向臺中九信東山分社申請抵押貸款 。乙○○為順利取得款項,親自率隊至前揭擔保品坐落處 估價,而子○○、張汶池、寅○○等人亦明知本案實際上 係乙○○之貸款,已超過每一社員貸款不得超過八千萬元 ,其中無擔保貸款不得超過二千萬元之規定,仍各准貸三 千八百萬元,計七千六百萬元,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經 臺中九信東山分社於八十三年九月間撥款後,全數由乙○ ○使用。嗣後乙○○無力清償前揭貸款,於八十六年四月 十五日又以同一手法申請展期轉貸。至八十六年九月五日 即因違約繳息轉為催收款,各為三千九百五十五萬五千元 ,本息計七千九百十一萬元,經以提供之擔保品聲請法院 拍賣,於九十二年一月三日經減價拍賣之底價為三千五百



零九萬元,仍未拍定,使臺中九信及全體社員受有財產之 損害。
(三)C-03部分:八十五年五月間,乙○○因需要資金,為規避 財政部對於同一社員之授信限制,以其胞弟王貴芳為人頭 ,提供乙○○王金生王貴芳共有,坐落臺中市○○區 ○○段八三○─五、八三一、八三六─八地號土地及臺中 市○○路○段三六九之十五號建物,向臺中九信東山分社 辦理抵押貸款。乙○○為順利取得款項,指示不詳之經辦 人員,將年收入僅二十餘萬元之王貴芳之個人資料表中年 度收支情形,虛增為三百萬元,製造王貴芳有繳息能力之 假象。臺中九信負責徵信之人員亦明知該等貸款案實際上 為乙○○之貸款案件,仍予以配合放水,未據實進行徵信 調查,將個人資料表之年度收支情形如數轉錄至信用調查 表,乙○○並親自率隊至前揭擔保品坐落處估價。而子○ ○、張汶池、寅○○亦明知本案實際上係乙○○之貸款, 已超過每一社員貸款不得超過八千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 不得超過二千萬元之規定,仍各准貸七百萬元,而為違背 任務之行為。經臺中九信東山分社於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 撥款後,全數由乙○○使用。之後前揭貸款於八十七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即因違約繳息轉為催收款七百三十二萬四千 元,經以提供之擔保品聲請法院拍賣,至第三次拍賣始依 底價三百七十七萬元拍定,扣除執行費、增值稅等,臺中 九信僅受償三百二十九萬一千三百一十六元,使臺中九信 及全體社員受有財產之損害。
(四)C-04部分:八十五年三月間,乙○○需要資金,遂以文奐 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其妻午○○掛名為董事長,實際業務 均由乙○○運作)之名義,提供登記所有權人為文奐公司 ,坐落臺中市○○區○○段第一四三、一四三─四、五三 九─一、五三九─二、五三九─九、五三九─一二、五三 九─一三、五三九─一四、五三九─一五、五三九─一七 等地號土地(已改編為臺中市○○區○○段第三八九、三 九○、三九一、四八五、三九五、三九四、三九三、四九 一、四九二地號)作為擔保,向臺中九信一心分社申請擔 保貸款。乙○○為順利取得款項,親自率隊至前揭擔保品 坐落處估價。而寅○○、張汶池、丑○○、卯○○、辰○ ○等人均明知文奐公司名義上雖由午○○掛名為負責人, 實際上係乙○○所經營,該貸款案表面上雖未逾財政部八 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臺財融字第三一九八二六六七號函所定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營業法人授信最高總額不得超過一億六 千萬元之額度,然而實際上卻係乙○○之貸款,已超過每



一社員貸款不得超過八千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不得超過 二千萬元之規定,仍准貸一億二千萬元,而為違背任務之 行為。臺中九信一心分社於八十五年九月五日撥款後,該 筆貸款即全由乙○○使用。嗣後乙○○無力清償本筆貸款 之本息,本筆貸款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即因違約繳息轉 為催收款本息計一億一千五百十八萬二千元,經以提供之 擔保品聲請法院拍賣,至特別拍賣程序仍無人應買,使臺 中九信及全體社員受有財產之損害。
(五)C-05部分:八十五年九月初至同年十二月之間,乙○○因 需要資金週轉,以其妻午○○為人頭,由乙○○提供其所 有,坐落臺中縣大里市○○段一三二、一三二─一地號土 地作為擔保,向臺中九信建成分社申請擔保貸款。乙○○ 為順利取得款項,指示不詳之經辦人員,將身為家庭主婦 ,無固定收入之午○○之個人資料表中年度收支情形,虛 列為「勞務或事業收入一百二十萬元、租賃及投資收入一 百萬元、利息收入五萬元,合計二百二十五萬元」云云, 製造午○○有繳息能力之假象。臺中九信負責徵信之人員 亦明知該等貸款案實際上為乙○○之貸款案件,仍予以配 合放水,未據實進行徵信調查,將個人資料表之年度收支 情形如數轉錄至信用調查表,並將償債能力判定為「極優 」,綜合意見略為:「借款人午○○為文喬(為汶喬之誤 )企業有限公司及文奐租賃公司負責人,經營狀況良好, 信譽優良,為營業週轉金向本社貸款,其營業收入及投資 收入償還貸款」云云。而辰○○、丑○○、張汶池、寅○ ○等人亦明知本件實際上係乙○○之貸款,已超過每一社 員貸款不得超過八千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不得超過二千 萬元之規定,仍准貸一千二百萬元,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 。臺中九信一心分社於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撥款後,全 數轉入乙○○於臺中九信活期儲蓄存款五四七五○號帳戶 。嗣後乙○○無力清償,前揭貸款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 日即因違約繳息轉為催收款,本息計一千二百三十五萬元 ,經以提供之擔保品聲請法院拍賣,至特別拍賣程序仍無 人應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始與C-06之標的物合 併以四千零二萬一千元拍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與C-06 案共分配受償三千零一萬三千二百零四元,使臺中九信及 全體社員受有財產之損害。
(六)C-06部分: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乙○○因需要資金週 轉,以前臺中九信員工康素容為人頭,由乙○○提供其所 有,坐落臺中縣大里市○○○段六八─七、八五、八五─
一七、八五─二六地號、大里市○○段一三三、一三三─




一地號土地及臺中縣大里市○○路○段五六四、五六五─
一號建物作為擔保,向臺中九信建成分社申請擔保貸款。 乙○○為順利取得款項,指示不詳之經辦人員,將在學校 及補習班兼課,年收入僅約七十萬元,且並未經營補習班 及房地產之康素容之個人資料表中年度收支情形,虛列為 :「勞務或事業收入一百八十萬元、租賃及投資收入三百 萬元、利息收入三百萬元,合計七百八十萬元」云云,製 造康素容有繳息能力之假象。臺中九信負責徵信之人員亦 明知該等貸款案實際上為乙○○之貸款案件,仍予以配合 放水,未據實進行徵信調查,將個人資料表之年度收支情 形如數轉錄至信用調查表,並將償債能力、信譽均評定為 「極優」,營業狀況評定為「堅實」,綜合意見略為:「 借款人康素容經營補習班,並任教英文教師,工作勤奮, 信譽良好,並投資房地產,為投資週轉金向本社貸款,其 投資收入償還貸款」云云。而辰○○、丑○○、張汶池、 寅○○等人亦明知本件實際上係乙○○之貸款,已超過每 一社員貸款不得超過八千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不得超過 二千萬元之規定,仍准貸八千萬元,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 。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臺中九信一心分社撥款後,即轉 入第三人陳清森活期儲蓄存款第五四七八一號帳戶,其中 六千六百萬元再轉入乙○○於臺中九信活期儲蓄存款五四 七五○號帳戶,由乙○○使用。嗣後乙○○無力清償,前 揭貸款於八十七年九月七日即因違約繳息轉為催收款本息 計七千九百五十一萬一千元,經以提供之擔保品聲請法院 拍賣,底價訂為五千八百八十萬元仍無人應買,至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始與C-05之標的物合併以四千零二萬一 千元拍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與C-05案共分配受償三千 零一萬三千二百零四元,使臺中九信及全體社員受有財產 之損害。
(七)C-07部分: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乙○○因需要資金週 轉,以張金旭(汶喬賓館及文奐租賃之員工)為人頭,由 乙○○提供其母吳桃名下,坐落臺中市○○區○○段第六 一○地號土地(已改編為臺中市北屯區三四一地號),作 為擔保,向臺中九信東山分社申請擔保貸款。乙○○為順 利取得款項,指示不詳之經辦人員,將年收入僅約二十萬 元之張金旭之個人資料表中,虛列為一百二十萬元,製造 借款人有繳息能力的假象。臺中九信負責徵信之人員亦明 知該等貸款案實際上為乙○○之貸款案件,仍予以配合放 水,未據實進行徵信調查,將個人資料表之年度收支情形 如數轉錄至信用調查表,並將償債能力、信譽均評定為良



好。乙○○並親自率隊至前揭擔保品坐落處估價,而子○ ○、丑○○、子○○、張汶池、寅○○等人亦明知本件實 際上係乙○○本人之貸款,已超過每一社員貸款不得超過 八千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不得超過二千萬元之規定,仍 准貸一千四百萬元,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於八十六年一 月三十一日撥款後,即全數由乙○○使用。之後乙○○無 力清償,前揭貸款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即因違約繳息 轉為催收款本息計一千四百六十四萬八千元,經以提供之 擔保品聲請法院拍賣,現為特別拍賣程序,以九十二年四 月十六日至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止為期三個月,公告底價 僅六百四十萬元,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分配僅受償四 百一十五萬八千五百八十元,使臺中九信及全體社員受有 財產之損害。
(八)C-08部分: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乙○○因需要資金週 轉,以吳桃為人頭,由吳桃、乙○○王金生王貴芳分 別提供名下坐落臺中市○○區○○段第四一八─一、四二 三、四二三─二、四二三─三、四二三─四、四二四、四 二五─一等地號土地作為擔保,向臺中九信一心分社辦理 擔保貸款。乙○○為順利取得款項,將原為家庭主婦無收 入之吳桃之個人資料表中年度收支情形虛增為一百萬元, 製造吳桃有繳息能力的假象。臺中九信負責徵信之人員亦 明知該等貸款案實際上為乙○○之貸款案件,仍予以配合 放水,未據實進行徵信調查,將個人資料表之年度收支情 形如數轉錄至信用調查表,並將償債能力、信譽均評定為 良好。乙○○並親自率隊至前揭擔保品坐落處估價,而卯 ○○、丑○○、張汶池、寅○○等人明知本件實際上係乙 ○○本人之貸款,已超過每一社員貸款不得超過八千萬元 ,其中無擔保貸款不得超過二千萬元之規定,仍准貸二千 八百萬元(起訴書之附表誤為二千九百萬元),而為違背 任務之行為。於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撥款後,全數由乙 ○○使用。期滿後乙○○無力償還,即申請展期續貸。嗣 後乙○○仍無法清償,前揭貸款於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即因 違約繳息轉為催收款本息計二千九百二十七萬元,經以提 供之擔保品聲請法院拍賣,至特別拍賣程序底價一千九百 二十五萬元仍告流標,再減價至一千五百四十八萬元仍流 標,使臺中九信及全體社員受有財產之損害。
(九)C-10部分:八十六年五月間,乙○○因需要資金,以其胞 弟王貴芳為人頭,由王貴芳提供其所有,坐落臺中市○○ 區○村段一○六─二二地號土地,及臺中市○○○路○段 一○二號建物作為擔保,向臺中九信東山分社申請辦理抵



押貸款。乙○○為順利取得款項,指示不詳之經辦人員, 將年收入僅二十餘萬元之王貴芳之個人資料表中年度收支 情形,虛增為三百萬元,製造王貴芳有繳息能力之假象。 臺中九信負責徵信之人員亦明知該等貸款案實際上為乙○ ○之貸款案件,仍予以配合放水,未據實進行徵信調查, 該案由子○○率隊前往前揭擔保品坐落處估價,而子○○ 、張汶池、寅○○(起訴書漏列此三人)等人明知本件實 際上係乙○○本人之貸款,已超過每一社員貸款不得超過 八千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不得超過二千萬元之規定,仍 准貸六百萬元,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於八十六年六月五 日撥款後,全數由乙○○使用。嗣後乙○○無力償還,前 揭貸款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即因違約繳息轉為催收 款本息計六百二十七萬元,經以提供之擔保品聲請法院拍 賣,經數度減價拍賣,至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始獲分配 三百零五萬五千八百三十五元,使臺中九信及全體社員受 有財產之損害。
(十)C-11乙○○部分:八十六年六月間,乙○○因需要資金週 轉,提供其名下坐落臺中市西屯區○○○段第一六二七─
二、一六二七─三、一六二七─五、一六二七─六地號土 地(乙○○應有部分四十分之四)作為擔保,向臺中九信 西屯分社申請辦理擔保貸款,由丑○○、癸○○會同經辦 人員前往估價,而癸○○、丑○○、張汶池、寅○○等人 均明知該擔保品為共有土地,其上復有共有人共有之地上 物,仍因本件係乙○○之貸款,而違反授信原則,故予放 水,未徵取共有人為連帶保證人,亦未就地上物設定權利 ,又其中第一六二七─二、一六二七─三地號土地為都市 ○○道路用地,仍亦依時價,全部擔保品評估為共八百五 十萬元,准貸八百五十萬元,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撥 款,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嗣後乙○○無力清償,前揭貸 款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因違約繳息轉為催收款八百八 十八萬四千元,經以提供之擔保品聲請法院拍賣,因無人 應買而多次減價拍賣,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始獲分配一 百一十六萬八千七百零二元,使臺中九信及全體社員受有 財產之損害。
(十一)C-12部分: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乙○○因需要資金, 以其員工張秋露為人頭,提供乙○○所有,坐落臺中縣 大里市○○段一三四地號土地及臺中縣大里市○○路○ 段五五七號建物作為擔保,向臺中九信建成分社申請辦 理抵押貸款。乙○○為順利取得款項,指示不詳之經辦 人員,將年收入僅二十萬元之張秋露之個人資料表中年



度收支情形,虛列為:「勞務或事業收入七百萬元、租 賃及投資收入二百五十萬元、其他收入八十萬元,合計 一千零三十萬元」云云,製造張秋露有繳息能力的假象 。臺中九信負責徵信之人員亦明知該等貸款案實際上為 乙○○之貸款案件,仍予以配合放水,未據實進行徵信 調查,將個人資料表之年度收支情形如數轉錄至信用調 查表,並將償債能力、信譽均評定為「極優」,營業狀 況評定為「堅實」,綜合意見略為:「借款人張秋露從 事營造業,工作認真,經營狀況良好、信譽優良。為營 建工程週轉金向向本社貸款,其營業收入償還貸款」云 云。該案由楊正雄、張子金(未經起訴)、辰○○會同 經辦人員至現場估價。寅○○、張汶池、辰○○等人明 知本件實際上係乙○○本人之貸款,已超過每一社員貸 款不得超過八千萬元之規定,仍准貸七千八百萬元(起 訴書犯罪事實欄誤為八千萬元),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 。於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撥款後,全數於同日轉入乙○ ○帳戶,由乙○○使用。嗣後前揭貸款於八十七年九月 七日即因違約繳息轉為催收款本息計八千一百五十一萬 元,經以提供之擔保品聲請法院拍賣,因無人應買而多 次減價拍賣,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始以三千三百七十 一萬二千元拍定,使臺中九信及全體社員受有財產之損 害。
二、乙○○身為臺中九信總社副總經理兼授信小組召集人,為受 臺中九信全體社員之委託而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明知如附 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貸款案件行為人載明乙○○部分(A-07 寅○○部分除外),分別為寅○○、壬○○使用人頭或違背 放款規定,均有分散貸款、集中使用,徵信不實、未附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或扣繳憑單影本之情形,竟承前背信 之概括犯意,與張汶池、子○○、丑○○、胡阿樟葉天福 、子○○、丁○○、辰○○等人(張汶池胡阿樟葉天福 等人原由檢察官併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經該院退 回檢察官另行偵查中,其餘被告另行審結,渠等分別參與之 情形均如附表一、二所示),共同基於意圖為臺中九信理事 主席寅○○、理事壬○○之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於審核該 等貸款時,故予放水,同意貸放,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使 臺中九信及全體社員受有財產之損害。
三、嗣臺中九信因逾期放款問題嚴重(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臺 中九信之利害關係人逾期放款專業檢查報告顯示:迄檢查基 準日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止,臺中九信逾期放款約四十三億 七千五百八十五萬七千元,合計寅○○、壬○○、乙○○



人及渠等之關連戶合計約十一億九千餘萬元,已列為逾期放 款金額計約十一億八千餘萬元,占全部逾期放款約百分之二 十七點二,乙○○本人及其關連戶之逾期放款共約四億七千 七百萬元,約占全社之逾期放款之百分之十.九,如扣除如 理由欄三所述不構成背信之C-09、C-11部分後,則約為四億 六千八百六十五萬九千元,約占全社之逾期放款百分之十. 七一。因臺中九信之淨值於調整後已呈負數,財政部遂於九 十年九月十四日,以臺財融字第○九○三○○○一四九號函 ,命合作金庫銀行概括承受。合作金庫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 八日,將如附表所示大部分之逾期放款併同臺中九信其他逾 期貸款共二千五百六十二戶,以統包方式公開標售,由中華 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最高價得標,該公司指定甲○ ○○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受讓人。
四、案經財政部以九十年九月六日以臺財融(六)字第○○九○ 三七七九二七號函檢附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各該金融機構利 害關係人逾期放款專業檢查報告,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偵辦,由該署檢察官協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 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調查後,移送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其為臺中九信總社副總經理兼授信小組 召集人,如附表三所示之貸款係伊及伊之親友、關係人所申 貸,以及附表一、二中行為人欄中列有乙○○部分之貸款係 伊經手等情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等背信之行為及背 信之故意,辯稱:㈠臺中九信乃依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制定 實施之「信用合作社法」重新換照營業,由財政部直接管理 監督。故起訴書所載上開期日後之授信案件,自應適用信用 合作社法,而非原有法令效力所及。㈡被告乙○○並未虛增 年度收支情形及偽填個人資料表。㈢如附表三所示之貸款固 係被告乙○○之親友所申貸,惟渠等並非伊之人頭戶,而是 關係人戶,資金全由借款人自行利用處理,若有流入被告帳 戶者,係因合夥投資、家族未分家遺產、夫妻關係、代不識 字之母親全權處理擔保品繳息事宜等關係,由伊統籌運用管 理所貸款項於家族(庭)生活照料、家族性企業或投資於與 他人合夥之事業。再者,被告乙○○以自己名義並提供足額 擔保品,無人頭戶問題,自非「分散貸款,集中被告一人使 用」之情形。㈣被告乙○○之配偶午○○每個月有汶喬賓館 之薪資六萬元收入,及經營黃昏市場每月營收約八十萬元, 以及文奐租賃有限公司之分紅,並非無收入之人,其個人資 料表所列收入情形並無虛報。㈤附表三C-04文奐租賃有限公



司為一法人組織,一億二千萬元之貸款額度未達臺中九信或 財政部規定之上限,該等貸款全由該公司自行利用處理,例 如於八十六年投資約三千萬元之電腦設備、電視牆、貴賓室 、不斷電設備、通訊設備、辦公桌椅等,以利出租予九鼎証 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非供被告乙○○個人使用。㈥ 被告乙○○至擔保品處會估標的物之目的,一為調查擔保品 實際情況,一為避免估價員有舞弊或錯誤判斷,並無提高擔 保品價格致生損害或不利於臺中九信之行為。㈦臺中九信內 控規定並非法令,副總經理無授權貸放額度,估價辦法及投 標承受拍賣品部分,承辦單位為徵信室、資產評估損失準備 提列逾期放款、催收呆帳處理辦法,屬會計室和徵信室職權 ,均由總經理直接管轄。㈧中央存保公司非金融主管機關, 其檢查報告皆屬經營方式之問題,無關違背法令部分。㈨合 作金庫購併案是將債權列冊議價、買賣,概括承受債權債務 ,而非以股權計價換股。其承受範圍僅及於社有財產及債權 債務。因非合併案,臺中九信將債權出售與合作金庫銀行, 其權利義務已經終結,且合作金庫已十足退還臺中九信社員 全部股金,並未造成損失於該社社員。㈩起訴書所載部分犯 行已罹於追訴權時效云云。惟查:
(一)「信用合作社法」固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公布,惟該法 第五條第一項明定其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則財政部之前對 信用合作社所訂之各項行政規則,自係繼續適用。(二)被告乙○○如何拜託親友擔任借款人頭,以及臺中九信人 員對於該等貸款案件大部分未確實進行徵信,該等「個人 資料表」、「信用調查表」上填載之收入資料均灌水不實 所貸得之款項均由被告乙○○使用,而林憲穗之借款資料 甚至非其親自填寫等情,業經證人蔡敏興、康素容、王貴 芳、王金生、吳桃、張秋露、王淑美、張金旭等人於偵查 中結證甚詳,及證人林憲穗於調查局詢問時供述甚明(林 憲穗雖未具結,惟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於本院九十四年 五月二十五日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證人林憲穗 與被告乙○○係表兄弟,並無仇怨,調查局詢問時亦無人 情施壓、干擾或不當取供情形,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三)前述乙○○親友之貸款案件,實際既均為被告乙○○所申 貸,則該等虛增人頭借戶之年度收支情形及偽填個人資料 表之行為,縱使非被告乙○○所親為,亦係被告乙○○指 示他人為之,該等虛增人頭借戶之年度收支情形及偽填個 人資料之人與被告乙○○若有犯意聯絡,即均為共同正犯 ,若無犯意聯絡,則被告乙○○即為間接正犯,被告乙○



○均不能以此解免刑責。
(四)證人午○○於偵查中明確結證稱:「乙○○是我丈夫,因 我夫家曾經營米店、瓦斯行生意,其收入用以支付家用, 而乙○○在臺中九信的收入則由其自理,做為投資生意之 用,偶而才會貼補家用,八十七年以後乙○○投資的生意 垮了且辭去工作就離家迄今,我與乙○○的錢是各自處理 ,我不太過問乙○○的事。……乙○○因在臺中九信擔任 副總經理,所以他成立文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的時候就以 我的名義掛名擔任負責人,而實際的業務則由乙○○去操 作,營業項目為何及有無正常營運我皆不過問。……當時 文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是設在我夫弟王金生的房子,因我 與王金生的關係不好,所以我甚少過去。……乙○○因需 要資金周轉,曾要求我在臺中九信的空白借款申請書借款 人姓名欄上簽名,因該空白借款申請書沒有填寫金額,我 曾向乙○○問『要借多少』,而乙○○則表示『看上面要 准多少』,因乙○○是我先生,所以我就在空白借款申請 書上簽名,至於借了多少錢,擔保品為何我不清楚,我比 較清楚的是乙○○透過我向親戚及朋友借的民間債務。… …(問:提示午○○、文奐租賃公司臺中九信借款申請書 、不動產抵押申請書等資料影本,請你詳視該資料,是否 皆由你親自辦理?)不是,是乙○○去辦理借款的。(問 :前述貸款你有無簽立個人本票或借據提供台中九信為債 權擔保?是否親自簽立?)我沒有簽立個人本票或借據給 臺中九信。(問:你前述於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你名 義向台中九信建成分社申請擔保貸款一千二百萬元及八十 五年九月五日以文奐公司名義向臺中九信一心分社辦理擔 保貸款一億二千萬元,並由你擔任連帶保證人之詳情為何 ?擔保品為何人所有?保證人為何人?)前述兩筆貸款是 乙○○借的,其如何借到錢我不清楚,擔保品是誰的我也 不清楚,保證人是誰我也不清楚。(問:前述八十五年九 月五日以文奐公司名義向臺中九信一心分社辦理擔保貸款 一億二千萬元,並由你擔任連帶保證人,臺中九信人員有 無要求你辦理對保?)沒有。(臺中九信人員有無因本案 到現場鑑估地價?有無親自向你及文奐公司做徵信調查? )我不清楚鑑估的情形,臺中九信人員並未向我做徵信調 查。(提示午○○、文奐租賃公司臺中九信個人資料表、 信用調查表,上表記載你於八十五年度年收二百二十五萬 元,又八十五年五月三日製表之個人資料表上記載你年收 入(未記載年度)四百六十六萬元,是否屬實?)所提示 之個人資料表上的簽名,是我親筆簽名,當時是乙○○



空白的個人資料表給我簽寫名字而已,我只是家庭主婦, 沒有什麼收入,其所填載的年收入並非屬實。(前述貸款 之用途及流向為何?)我不清楚,乙○○向臺中九信借款 的用途及流向我不清楚。(你是否為乙○○所使用之貸款 「人頭」?)我是乙○○的太太,我只是基於夫妻之情誼 幫忙他,而在空白借款申請書上簽名,但乙○○要借多少 錢及作何使用,我並不清楚。……乙○○投資不動產的事 是他自己在處理,我並不瞭解。(問:提示合庫支票UA 0000000-0合計一億二千萬元,請你詳視該支票 存根欄,是否為前述文奐公司貸款一億二千萬元之資金流 向?)我不清楚,我的支票存款帳戶及印章是由乙○○所 使用。……因我是乙○○的太太,夫妻是生命共同體,我 無法不幫忙他。」等語(九十二年他字第一一六號第三卷 第三八七至三九○頁檢察官訊問筆錄),雖於本院審理時 改稱:「在九信建成分社貸款一千二百萬的案子,我在調 查局時可能太緊張了,講的有出入。其實是我親自去建成 分社辦的。當時我我在經營汶喬賓館……我在那裡薪水一 個月有六萬元,分紅有約十萬元。黃昏市場我自己經營, 一個月收入約八、九十萬收入,我每月可拿到約四十萬左 右。這些是我當時個人收入,在中機組時我沒有提到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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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汶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