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2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3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31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74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邱茂林 │彰化銀行桃園分行 │95年4月20日 │200,000元 │CF0000000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