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293號
TYDV,95,重訴,293,2006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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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   告 金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應繳裁判費228,1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外,尚應補繳227,12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三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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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