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676號
TYDV,95,訴,676,2006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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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傑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傑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朔揚工業有限公司
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676 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5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
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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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朔揚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