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01號原 告 錕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 街83被 告 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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