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966號
TYDV,95,聲,966,200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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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6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精盛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與精盛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精盛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張定雄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歿,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 使職權,為使其欠稅款合法送達,爰依公司法第一O八條準 用第二O八條之一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情。二、按公司解散,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未 解散,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定有明文。又進行清 算程序,原有董事會及董事職權因此停止,改由清算人行之 (參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民事判決)。經查: 本件精盛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二日申請解 散登記,經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以八十五年七月十三日八五建 三字第198499號函准予登記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函附 卷可稽,是本件相對人精盛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既已解散,依 前揭規定即應進行清算程序,相對人精盛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之董事會及董事職權因此停止,由清算人行之,是聲請人以 董事會無法召開,聲請本院選任臨時管理人即屬無據,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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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盛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