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稅捐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87年度,1027號
TPAA,87,裁,1027,199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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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鴻輝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臺中縣稅捐稽徵處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台財
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關於請求判決退還稅款及罰鍰部分,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關於請求判決退還稅款及罰鍰部分,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因被告無法定「銷售額」核定書,自無核定逃漏額,本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八四○號判決,枉法判決逃漏額,請求判決被告退還稅款及罰鍰等語。就此部分言,既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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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輝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