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9801號債 權 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請陳報債務人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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