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39801號
TYDV,95,促,39801,2006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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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9801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請陳報債務人最
新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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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穎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